2006年,土地管理部門著力強化建設用地審批的規劃審查,凡建設項目用地不符合規劃的,一律不批准用地,規劃對新增建設用地的控制和引導作用進一步增強;嚴格規劃的修改管理,明確要求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佈局等原則性修改的,必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得到了進一步提高。
在進一步嚴格預審程序的同時,土地管理部門強化了實質性審查,嚴把預審審查關。對佔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較多的項目,實行現場踏勘和專家論證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選址的引導,嚴格保護耕地;對涉及調整規劃的建設項目,實行專家論證和聽證制度,切實維護規劃權威和農民權益。凡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建設項目,不批准用地預審,有效地發揮了用地預審從源頭上控制重復建設和引導結構調整用地的作用。(國土資源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