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佈《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來,新的管理體制框架基本建立,政府的管理職能進一步轉變,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正在逐步落實。對於企業投資項目,政府已經不再從決策角度進行審批,而是對土地、環保、規劃和産業政策等“外部性”條件進行審查和監管,認真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責。目前,只有20%左右的企業投資項目,由於涉及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佈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問題,還需要政府核準;其餘的企業投資項目只需辦理備案手續,依法履行土地、環保、規劃等審批手續後就可以自主開工建設。同時,政府通過加強對投資項目“外部性”條件的管理,較為有效地改進了宏觀調控。(發展改革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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