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有了人類,便有了護理活動的萌芽。護理(Nursing)一詞是由拉丁文“Nutricius”演繹而來,原為撫育、扶助、保護、照顧殘疾、照顧幼小等涵義。對護理的定義,由於歷史背景、社會發展、環境和文化以及教育等因素的不同,人們有不同的解釋和説明。縱觀護理髮展歷史,其概念和內涵隨著其理論研究和臨床實踐的發展,逐步從簡單的“照料、照顧”向縱深方向拓展和延伸。以下為在不同歷史階段的一些代表性的護理定義:
1943年,修女歐麗維婭(Sister Olivia)認為護理是一種藝術和科學的結合,包括照顧病人的一切,增進其智力、精神、身體的健康。
1957年,以庫魯特(Kreuter)為代表的護理定義是:護理是對病人加以保護和教導,以滿足病人不能自我照料的基本需要。使病人舒適是其重要的一點。
本世紀60年代,道諾思·約翰遜(Dorothy Johnson)則認為護理是:某些人在某種應激或壓力下,不能達到自己的需要,護士給他提供技術需求,解除其應激以恢復原有的內在平衡。
1966年,弗吉尼亞·亨德森(Virginia Henderson)認為:護理是幫助健康人或病人進行保持健康和恢復健康(或在臨死前得到安寧)的活動,直到病人或健康人能獨立照顧自己。
1970年,瑪莎·羅格(Martha Roger)提出:護理是協助人們達到其最佳的健康潛能狀態。護理的服務對像是所有的人,只要是有人的場所,就有護理服務。
1973年,國際護士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Nurses, ICN)的定義是:護理是幫助健康的人或患病的人保持或恢復健康,或者平靜地死去。
同年,美國護士協會(American Nurses’ Association)提出的定義是:護理實踐是直接服務並適應個人、家庭、社會在健康或疾病時的需要。
1980年美國護士協會又將護理學定義為:護理學是診斷和處理人類對存在的或潛在的健康問題所産生的反應的科學。
1986年,我國在南京召開全國首次護理工作會議,衛生部顧英奇副部長在發言中指出:“護理工作除配合醫療執行醫囑外,更多、更主要的是對病人的全面照顧,促進其身心恢復健康”。
1993年,我國衛生部頒布的《護士管理辦法》中規定了護士作為護理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況,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同時,“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諮詢的義務。”
以上是不同時期、不同國家以不同方式闡述的護理概念和護士工作內涵,從中可以看到護理的對象、任務和目標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即:護理的對象不再僅限于病人,而是擴展到處於疾病邊緣的人以及健康的人;護理工作的著眼點是人而不僅僅是疾病,其任務除完成治療疾病的各項任務外,還擔負著心理、社會保健任務;護理的目標除了謀求糾正人生理上的變異外,還要致力於人的心理社會狀態的完滿與平衡。護理的目標是在尊重人的需要和權利的基礎上,提高人的生命質量,它通過“促進健康,預防疾病,恢復健康,減輕痛苦”來體現。不僅是維護和促進個體健康水平,更重要的是面向家庭、社區,為提高整個人類健康水平發揮應有的作用。
護理的基本屬性是醫療活動,但它具有專業性、服務性的特點,並以其專業化知識和技術為人們提供健康服務,滿足人們的健康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