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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要求依法加強價格監管 保障市場商品供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14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召開電視電話會議
強調依法加強價格監管 保障市場商品供應
曾培炎出席並講話

 

    1月14日,國務院召開全國保障市場供應加強價格監管電視電話會議。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出席會議並講話。  新華社記者 黃敬文 攝

    1月14日,國務院召開全國保障市場供應加強價格監管電視電話會議,分析國內國際市場和價格形勢,部署依法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工作,進一步明確和落實發展生産、保證供應、保障低收入群體生活的各項政策措施。會議強調,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綜合採取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市場價格監管,保障市場供應。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出席會議並講話。

    會議指出,當前我國經濟保持了增長較快、結構優化、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態勢。同時,價格上漲壓力加大,特別是居民生活必需的食品價格出現較快上漲,對群眾生活産生較大影響。去年以來價格上漲是國內外各方面矛盾積累和供需關係調整的結果,必須採取綜合措施加以治理。目前,全國重要商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生産流通總體上保持正常,供應是有保障的,社會是穩定的,人心是安定的。我國財政收入和外匯儲備增長較快,經濟實力和調控能力明顯增強,糧食連續四年豐收、庫存充裕,生豬、油料生産正在恢復,生産資料供應能力大幅度提高,絕大部分工業消費品供大於求,完全有信心、有能力保證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

    同時必須看到,當前市場上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越來越突出,擾亂了市場價格秩序,擾亂了企業經營秩序,影響了人民生活和消費環境。為此,必須依據價格、質量、市場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市場價格監管,規範市場主體價格行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維護人民群眾利益。

    會議提出了當前依法加強市場價格監管的四項措施。一是嚴格控制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調整。成品油、天然氣、電力價格,以及地方管理的供電、供氣、供水、供暖、城市公交、地鐵票價等公用事業價格和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近期一律不提高;各級各類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一律不提高;醫療服務以及尿素等化肥價格要保持穩定;降低移動通信漫遊費資費標準。二是對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依法加強對糧、油、肉、禽、蛋、飼料、液化氣等重要商品價格的監管工作,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産企業實行提價申報,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當價格顯著上漲情況消失後,及時解除臨時干預措施。三是對未列入申報和備案範圍的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也要進行必要的監管。要引導企業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原則定價,把握好調價行為。四是嚴厲打擊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對合謀漲價、串通漲價、停供限供、囤積居奇的行為,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兩、變相漲價,以及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要依法從嚴查處。

    會議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明確責任、加強領導、協調配合,把增加生産、保證供應和穩定價格的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要繼續落實好“米袋子”省長負責制和“菜籃子”市長負責制,發揮好企業在生産供應和價格穩定中的作用,特別要保障好春節和“兩會”期間的市場供應。要堅持實施穩健的財政政策和從緊的貨幣政策,進一步落實促進糧食、油料、生豬、奶業生産發展的措施,保障糧食、豬肉、食用植物油、化肥、成品油等供應,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生活,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同志在會上分別發了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新疆兵團,及部分市(地)、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分會場參加會議。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和部分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在主會場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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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
  “(二)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 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
——國務院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新修訂的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記者 張景勇)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3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根據此決定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