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制定本條例的背景是什麼?
答:排污收費制度是我國環保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實行這一制度,對於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先後於1982年、1988年公佈實施了《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但是,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排污收費制度在實施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環境保護法律規定,排污費由單一的超標收費改為排污收費與超標收費並存。(二)財政體制發生變化,要求排污費實行收支兩條線,收繳分離,排污費使用也由“撥改貸”改為“貸改投”。(三)原辦法規定排污收費的對象主要是企業,根據新的情況,需要將個體工商戶納入。(四)原辦法缺乏對排污費使用實施監督的規定,致使排污費被截留、擠佔或者挪用的情況時有發生。為解決上述問題,我國在總結二十來年排污費徵收和使用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該條例于經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03年1月2日由國務院第369號令發佈,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問:制定條例的主要思路是什麼?
答:一是,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將排污收費由原來的超標收費改為排污即收費和超標收費並行;二是,按照污染要素的不同,將排污收費由原來的單因子收費改為多因子收費;三是,根據收費體制的變化,強調排污費實行收支兩條線、收繳分離,明確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並加強審計監督;四是,加大對排污費徵收、使用中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問:能否介紹一下條例的主要內容
答:《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分6章共26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排污費的徵收對象
條例對排污費的徵收對象做了明確界定,即“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同時規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二、排污費的徵收
為了嚴格規範排污費的徵收管理,條例在以下四個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1、明確排污費徵收標準的制定權限。
2、規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申報、核定和復核程序。
3、明確排污費數額的確定原則和程序。
4、規定排污費減免緩繳的原則和程序。
同時,為了加強對排污費減免緩工作的管理,防止權利濫用,條例第17條還規定:“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排污者名單由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註明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主要理由。”
三、關於排污費的使用
1、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條例第18條明確規定: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於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一)重點污染源防治;(二)區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應用;(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這樣,既可以確保收費與使用分開,又能帶動更多的資金投入污染防治中。
2、為防止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被截留、擠佔和挪用,條例進一步明確財政、環保、審計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加強監督和審計(第19條、第20條)。
此外,條例還對不按規定徵收、繳納排污費、騙取批准減免緩繳排污費、不按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環保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