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加強節能減排工作 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政策法規
 
《大氣污染防治法》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9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問:《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和修訂是在怎樣的背景中進行的?

答:人類在大氣中生存和發展,必然地要關心大氣狀況,尤其是在認識到大氣污染日益嚴重,損害了人們的生活環境,並且還有進一步惡化的可能,防治大氣污染便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人們不僅採用經濟手段、技術手段來防治大氣污染,同時也重視採用法律手段來防治大氣污染。我國在1987年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法》,1995年對這部法律作了修改,時隔五年,在2000年又對這部法律作出了修訂。

從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法》到連續的修改,説明了在我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人們越來越重視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氣污染中的作用,也説明在現實中人們需要進一步強化對大氣環境污染的預防和治理。當初制定這部法律是有明顯的重要的意義的,後來通過兩次修改,使它增添了新的內容,又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原有的法律規範也得到了充實與完善,有的還作了相當大的改動。1987年的法律條文為41條,經過兩次修改,2000年時增至66條。這些變化,正是以法律形式反映了國家要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著力控制大氣污染,謀求良好自然環境的恢復,為人民造福所作的決策和所採取的積極行動。

問:《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答:該法共七章66條,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燒産生的大氣污染、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責任等均做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其重要的制度有:

一、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

這是防治大氣污染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2000年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時新確立的法律規範。提出建立這項制度的意圖在於,當前在我國許多人口和工業集中的地區,由於大氣質量已經很差,即使污染源實現濃度達標排放,也不能遏制大氣質量的繼續惡化,因此,推行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勢在必行。

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首先規定,國家採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同時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尚未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和國務院批准劃定的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可以劃定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並且進一步明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這個基礎上,《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又規定,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對於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大氣污染防治法》則要求,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條件排放污染物。

二、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

該法對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作出了規定,同時該法率先於其他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明確了“達標排放、超標違法”的法律地位,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超標排放的,應限期治理,並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排污收費制度

徵收排污費制度的實質是排污者由於向大氣排放了污染物,對大氣環境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徵收排污費就是進行這種補償的一種形式。這種制度,一是體現了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二是實行這種制度可以有效地促使污染者積極治理污染,所以它也是推行大氣環境保護的一種必要手段。因此,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作出如下一些規定:

1.國家實行按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徵收排污費的制度,這是從法律上確立了這項制度。

2.根據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合理制定排污費的徵收標準。

3.徵收排污費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4.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用於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並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除了上述三項主要內容外,《大氣污染防治法》還有以下重要內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特別區域保護、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劃定、酸雨控制區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劃定、落後生産工藝和設備淘汰、現場檢查、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等制度。

問:上面的制度應該説是帶有共性的監督管理措施,那麼針對一些特定的污染源、污染物,《大氣污染防治法》做了哪些規定呢?

答:《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除了上述對大氣污染防治採取的一些帶有共性的監督管理措施,而對防治燃煤污染、防治機動車船污染和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則分別用專章作出了專門的規定:

一、防治燃煤污染的措施

在我國,煤炭佔一次能源消費量的70%左右,並且由於煤炭資源的相對豐富,它在我國能源結構中所佔的重要地位不會輕易改變。所以對於燃煤特別是直接燃用煤炭導致的大氣污染給予了重視,成為防治大氣污染的一個重點,因而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專列一章規定了相關的措施,主要內容包括:控制煤的硫份和灰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産與使用、發展城市集中供熱、要求電廠脫硫除塵、加強防治城市揚塵工作等。

二、機動車船污染控制的措施

機動車船在流動中排放大氣污染物,這種流動污染源有其特點,但是又必須加以控制,因此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專門對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作出了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機動車船;在用機動車不符合製造當時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同時對機動車船的日常維修與保養、車船用燃料油、排氣污染檢測抽測等作出了原則規定。考慮到機動車船排放污染的流動性這一特徵,在機動車船地方標準的制定權限方面也做出了特殊規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標準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或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並對其進行改造的,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三、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

廢氣、塵和惡臭是造成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必須採取一些特定的措施進行防治,以防止或者減輕對人體健康的危害,防止或者減輕對動物、植物的危害,防止對經濟資源的損害,也要防止嚴重的污染所導致的大氣性質的改變。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主要措施有:

在防治粉塵污染方面,要求採取除塵措施、嚴格限制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

在防治廢氣污染方面,要求回收利用可燃性氣體、配備脫硫裝置或者採取其他脫硫措施;

在防治惡臭污染方面,規定特定區域禁止焚燒産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的物質以及秸桿等産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在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方面,要求人民政府採取措施提高人均綠地面積,減少裸露地面和地面塵土,消除或者減少本地的空氣污染源;

    在餐飲業油煙污染方面,要求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在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産品方面,專門規定了國家鼓勵、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生産和使用。(環保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