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張曉松)新華社5日受權播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
根據這一通知的有關規定,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包括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將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實際用地超過計劃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
國家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重新調整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國家在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的同時,將嚴格實行問責制。凡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將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