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熱點專題
 
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0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財政部關於印發《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07]2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各集中採購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制定了《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管理辦法

  

  

  二ΟΟ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

  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主創新産品是指納入財政部公佈的《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貨物和服務。目錄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在國家認定的自主創新産品範圍內研究制定。

  第三條 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産品。

  第四條 採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按照目錄的範圍編制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標明自主創新産品。

  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是對政府採購預算的補充和細化,是部門預算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五條 採購人應當在堅持嚴格控制支出的原則下,從嚴從緊編制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確保預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審批過程中,在採購項目支出已確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安排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的預算。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負責指導採購人編制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八條 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與政府採購預算同時在部門預算中編報、同時審批。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的通知中,要明確提出自主創新産品的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要求。採購人根據要求編制本部門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部門預算的相關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的內容,隨同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的通知一併下發。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應當自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嚴格按照批准的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計劃,報財政部門備案。

  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計劃與政府採購計劃同時編制,並單獨列明。

  第十二條 採購人應當嚴格按照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和計劃進行採購。

  政府採購預算未列明自主創新産品而在實踐中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的,應當補報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三條 對採購人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購買自主創新産品確需超出採購預算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調整預算。

  第十四條 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資金支付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納入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範圍,在共性考評指標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指標中,增加採購自主創新産品因素。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研究建立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獎懲制度。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預算審核過程中,應當督促採購人編制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並加強審核管理。

  對應當編制而不編制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採購人編制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和計劃的情況;

  (二)採購人按批准的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執行的情況;

  (三)採購人在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執行中,落實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産品政策的情況。

  第十九條 對於列入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的項目,其採購結果為非自主創新産品的,採購人應當向財政部門做出書面説明。

  第二十條 對採購人未編報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和計劃,或不按預算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的,財政部門視情況可以拒付採購資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