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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0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
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企業技術創新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明確如下:

  一、關於技術開發費

  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徵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以下統稱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 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産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製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製的費用,與新産品的試製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關於職工教育經費

  對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關於加速折舊

  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産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其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具體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前兩款所述儀器和設備,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後企業新購進的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

  四、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在投産經營後,其獲利年度以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開始計算;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其獲利年度以彌補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開始計算。

  按照現行規定享受新辦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産年度起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內資企業,應繼續執行原優惠政策至期滿,不再享受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今後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新的稅收規定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