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面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1997年,《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正式頒布,允許已經在小城鎮就業、居住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及其家屬辦理小城鎮常住居民戶口。在各地試點的基礎上,2001年3月,《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明確提出,在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及其他建制鎮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已在小城鎮辦理的藍印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自理口糧戶口等,符合上述條件的,統一登記為城鎮常住戶口。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5年底,全國共為2275.5萬農村人口辦理了小城鎮戶口。
二是逐步推進大中城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綜合承受能力,陸續放寬了城市戶口遷移政策限制,解決了部分進城務工農民在城市落戶的問題。(公安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