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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發通〔2004〕159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規定:支持、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及人員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司法行政機關要引導和發動法律服務人員,積極參與建設領域糾紛當事人之間的非訴訟協商、調解活動,使拖欠工程款問題盡可能通過非訴訟方式得到妥善解決。對確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案件,鼓勵和支持律師接受農民工委託,代理其參加訴訟或與相關單位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對於經濟確有困難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法律服務機構應對此類案件建立質量監督機制,在受理、辦理、結案等環節建立案件質量的量化標準,完善監督檢查措施,確保辦案質量。對群體性農民工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難案件要建立集體討論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服務機構代理農民工案件,要加強管理,跟蹤指導,採取收集各方反饋意見、出庭旁聽、抽查卷宗、檢查評比等辦法,努力保證農民工都能得到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司法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