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各地要全面清理主要面向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的各種收費。凡未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締。除證書工本費外,取消暫住費、暫住(流動)人口管理費、計劃生育管理費、城市增容費、勞動力調節費、外地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服務費、外地(外省)建築(施工)企業管理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為進城務工人員提供經營性服務的收費必須符合自願有償原則,堅決糾正各種對進城務工人員的強行服務、強制收費行為。”(發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