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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將農民工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出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3〕561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規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涉及農民工的治安管理、計劃生育、勞動就業、子女教育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範圍。”(財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