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培訓補助資金以農民直接受益為原則,以培訓券或現金等形式直接補貼給受培訓農民,也可以通過降低收費標準的方式補貼給培訓機構。受培訓農民領取培訓補助現金或培訓券時,要登記身份證號和聯絡電話,並要有簽字。培訓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對受培訓農民轉移就業率低於80%的培訓機構,將取消下年度參與申報“陽光工程”項目的資格。
國家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所開展的短期非農職業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給予補助;培訓補助資金用於對受培訓農民的學費補助,或對培訓機構因降低收費標準而給予的補助;培訓補助資金以農民直接受益為原則,以培訓券或現金等形式直接補貼給受培訓農民,也可以通過降低收費標準的方式補貼給培訓機構。(財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