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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人口計生委第9號令)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規定》指出:農民工輸出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主要工作職責:免費為農民工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指導已婚育齡婦女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適時提供隨訪服務;與流動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農民工家庭,解決生産、生活、生育方面的實際困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農民工輸入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主要工作職責:查驗農民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建立已婚育齡農民工登記制度;將農民工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城市社區或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日常管理服務和統計評估考核;落實農民工綜合治理各項制度;為農民工開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檢查,及時將其婚育、避孕節育情況通報其戶籍地;將農民工計劃生育工作納入企業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支持、指導社區和用工單位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會,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在輸入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穩定職業和住所、計劃在輸入地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農民工夫妻,可在輸入地人口計生部門辦理相關生育服務證件。(人口計生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