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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8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規定:各地要認真落實有關規定,對農村勞動者培訓補貼資金規模做出合理安排。地方財政應安排相應資金,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合併使用。要進一步完善經費補貼與培訓質量和就業效果挂鉤的機制和辦法。中央財政對東部7省(市)的就業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在城鎮務工的跨省外來農村勞動者。(勞動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