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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9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用工備案。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不得採取欺騙、威脅等手段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抵押金、風險金。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築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同時根據不同崗位的特點,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協商一致,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他條款。”(勞動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