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規定:“各金融機構要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5號)的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管理,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相關工作。不斷改進和完善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的業務管理。對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指定設立工資保證金專戶或要求在指定賬戶中預留工資保證金的,要積極予以配合。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事業單位,要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具體懲戒措施,並按規定及時將相關信用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企業徵信系統。”(人民銀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