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規定:相關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和完善符合職業教育培訓特點的貸款管理辦法,對農民工和農村適齡青年在就業有保障、國家認證的教育培訓機構接受一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的,可探索採取由教育培訓機構統一“承貸承還”的辦法,向參加職業教育培訓的農民工或農村適齡青年提供商業性助學貸款服務。積極創造條件,引導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和農村適齡青年參加正規職業教育發放助學貸款。進一步做好農村貧困家庭學生助學貸款發放管理工作,幫助貧困家庭學生完成學業。同時,要大力支持面向農民工和農村適齡青年的職業教育、技能培訓機構改善辦學條件和擴大農村招生規模,發展訂單式培訓,提高職業教育培訓能力,為更多的農民工和農村適齡青年接受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創造有利條件,促進就業。
各金融機構對吸納農民工就業的企事業單位符合信貸原則的貸款需求,應按照政策規定積極提供信貸支持。進一步拓寬信貸服務領域,創新信貸産品,完善擔保機制,改進服務方式,探索採取多種有效措施支持有實力的農民工自主創業和返鄉創業。加強外匯管理和政策宣傳,為出國務工農民提供優質外匯服務。積極發展農村消費信貸,活躍農村消費市場。著力完善農村金融生態,增加農村對信貸資金的吸引力。進一步加大對符合信貸條件的鄉鎮企業、縣域經濟、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和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的信貸支持,發揮其輻射拉動作用,擴大農民工就業市場容量,鼓勵和支持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人民銀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