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檢查和處罰力度,一是要將此項工作同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結合起來,把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企業不誠信的行為記錄下來,其中情節嚴重的,列為監管工作的重點;二是對被前置許可部門取消前置許可的,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逾期不辦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三是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工商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