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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勞動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