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要求:“生産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未經安全生産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産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加工、製造業等生産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生産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此外,《規定》還對生産經營單位安全培訓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內容和時間以及罰則等作了明確規定。(安全監管總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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