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煤礦企業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備有必要的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産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井下作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監管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