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 參考資料
 
韓國2000年農業普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1日   來源:統計局網站

    一.調查目的

    農業普查是為了掌握農戶及農戶人口的規模和分佈、農業的經營結構及特徵等,主要滿足以下幾個需要為目的:

    ○為制定和評價農業政策及制定國家經濟主要指標;

    ○為農業有關的學術研究及改善各種農業統計而建立總體資料;

    ○為滿足地方自治要求生産小地域資料;

    ○通過國際間的資料交流及分析,強化農業部門的國家競爭力。

    二.沿革

    世界農業普查在1930年萬國農事協議會(IIA)的建議下,由54個國家參與並第一次實施之後,1950年開始在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的建議下,在世界120個國家(1990年農業普查)中每5-10年為一個週期實施。

    韓國在1960年以“農業國情調查”的名稱首次參加世界農業普查之後,到1990年為止每10年為一個週期實施了農業普查。1995年考慮到世界貿易組織(WTO)體制的出臺和地方自治制的實施等國內外農業條件急劇變化情況,從第五次農業普查起每5年為一個週期實施。

    韓國的農業普查在第五次以前是由農林部負責並通過地方自治團體實施的,但1998年因政府組織法的改革而轉移到統計廳,因而2000年的農業普查是由統計廳負責並通過地方自治團體實施的。

    2000年的農業普查是結束20世紀邁向新21 世紀的非常重要時期實施的調查,因而在1998年接收普查任務之後,對調查項目、調查表、調查方案等進行了認真的總結和實施現場試點調查,並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由統計廳2000年11月1日為基準實施的韓國最大規模的人口住宅普查的方法和經驗,併為了生産比以往任何時候更正確而有用的信息而作了極大的努力。

    特別是在這次調查中,把農業普查和漁業普查合併起來實施,並對於滿足21世紀農業政策需要的未來發展性調查項目(農戶信息化現狀、親環境農業、生産者組織參與現狀、居住及生活環境等)作為新項目增加;為了調查員的培訓,集中培訓教官並通過使用互聯網、080電話等,保證現場調查迅速而有效的進行;把調查表、調查方案盡可能貼近現實狀況和滿足調查員的實際水平,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進。同時在資料處理上,使用微機縮短錄入時間,並採用地方分散錄入的方式,只用9個月的時間發佈了最終結果,實現了比過去縮短3個月的目標。

 

調查基準日

   

    

第一次

196021

農業國情調查

◇首次參與世界第三次農業普查

◇劃時代的改革農業統計

第二次

1970121

農業普查(Census

◇把調查結果分邑面(鄉鎮)匯總及整理

第三次

19801211

農業調查

◇調查員的選聘:對地域狀況和熟悉農業的村長、新村指導者、4H會員中選拔

第四次

1990121

農業總調查

◇增加了經營農業形態、農地租賃及委託等有關內容

第五次

1995121

農業總調查

◇把農戶定義變更為以出售金額為基準

增加農畜産品出售金額及方法等項目

第六次

2000121

農業總調查

◇轉移到統計廳後第一次實施

◇與漁業普查並行實施

◇增加了親環境農業、農戶的信息化現狀等未來發展性項目

    三、調查的法定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八條的指定統計第10141號

    ○農漁業普查規則(財政經濟部令 第181 號)

    四、調查基準時點及調查期間

    (一)調查基準時點

    ○時點調查項目:2000年12月1日零時

    ○時期調查項目:1999.12.1~2000.11.30(1年期間)

    (二)調查期間

    ○準備調查: 2001.3.5~3.6 (2天)

    ○正式調查: 2001.3.7~3.16 (16天)

    五、調查範圍及對象

    (一)調查範圍:

    在大韓民國領域中行政權所涉及的全部地域

    (二)調查對象

    在調查範圍的戶中,2000年12月1日當時符合農戶定義(參照指標解釋)並直接經營規模以上農業的農戶。

    六、調查體系

    ○主管機關:統計廳

    ○實施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市道 市郡區 邑面洞 調查員)

    七、調查項目

    (一)有關戶的內容

    1.專、兼業劃分

    2.經營農業形態

    (二)有關戶的內容

    1.家庭成員姓名

    2.與經營主的關係

    3.性別

    4.年齡

    5.教育程度

    6.經營農業繼承者

    7.經營主的農事經歷時間

    8.從事農業時間

    9.從事農業以外時間

    10.主要從事領域

    (三)有關耕地的內容

    1.水田面積(二季作水田、耕地整理的水田、水利不安全水田)

    2.旱田面積

    3.果樹園面積

    4.牧草地面積

    (四)有關作物的內容

    1.大田作物收穫面積及出售情況

    2.設施面積

    3.設施作物收穫面積

    4.市郡地域作物收穫面積及出售情況

    (五)有關家畜的情況

    1.分畜種飼養頭數(韓肉牛、雌奶牛、豬、雞、奶山羊、綿羊、鹿、兔、鴨、蜜蜂、其他)

    (六) 有關農業機械的內容

    1.不同動力農業機械擁有數量

    2.水稻經營方法及委託情況

    (七)出售農畜産品有關情況

    1.農畜産品出售金額

    2.農畜産品主要出售處

    (八)親環境農業有關情況

    1.親環境農業實踐情況

    2.分作物收穫面積及栽培方法

    3.親環境農畜産品的主要出售處

    (九)信息化有關情況

    1.PC 擁有及農業的利用狀況

    2.PC主要使用及用途

    3.PC通信、互聯網使用狀況

    4.網頁開設狀況

    (十)居住及生活環境有關事項

    1.居住形態及新建年度

    2.廚房、衛生間、自來水設施

    3.取暖燃料

    4.車輛保有狀況

    (十一)其他

    1.今後經營農業規模

    2.生産者組織參與狀況

    八、調查方法

    (一)調查區的設定

    ○調查區的設定是為了防止調查對象的重復和遺漏,通過確定調查員的負責區域、賦予均等的工作量等,正確的、有計劃的推進調查的基礎階段。

    ○調查區是以“2000人口住宅普查”的調查區內農戶數為基礎,把一個農業普查單位區的農戶數確定在60-100(平均80戶)戶為原則,劃定1個或者合併2個以上的人口住宅調查區來確定。

    ○繼續維持人口住宅調查區的境界,按邑面洞分類時對沒有農戶或者規模很小地域,把整個邑面洞設定為一個調查區。

    (二)準備調查

    接受培訓的調查員持人口住宅普查(2000年11月 日實施)的戶一覽表及分佈圖,在準備調查期間(2001年3月5-6日)直接訪問對調查區內的狀況比較熟悉的人(村長、漁村係長等)或戶,開展農戶與否的確認調查,把農漁戶名簿及分佈圖按農業普查調查區的要求製作。

    (三)正式調查

    一個調查員負責一個農漁業調查區,在調查期間(2001年3月7─16日)要訪問準備調查中所掌握的全部農戶,並依據調查表直接進行調查。對完成的調查表要接受調查管理者及指導公務員的檢查,最大限度縮小調查誤差。

    九、實施調查的組織

    (一)諮詢機構

    2000年農業普查中,在調查項目的選定上,為了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農業相關的政府、研究機關及相關協會等各系統的專家及利用者為對象,開展了意向調查和專家諮詢會議,並吸收了對政府諸多統計業務進行諮詢和審議的“統計委員會”的審議意見。

    (二)實施機關

    2000年的農業普查在統計廳的主管和企劃下通過各市道實施,動員1萬名左右的統計廳、地方行政機關指導公務員和2萬1千名調查員及調查管理者。

    調查員是各邑面洞推薦後由所在市郡區長任命,資格條件是:年滿18歲以上、具有高中程度的學識,並在該調查地域管轄內居住,有統計調查經驗或者從事農漁業相關領域的經驗,責任心強、能夠一心一意從事調查業務的人中選拔。

    十、匯總及公佈

    (一)暫定結果

    為了加速資料的利用,在最終資料出來之前,對於農戶總數、農戶人口、專兼業劃分、不同耕地規模農戶數、不同經營形態農戶數等進行快速匯總,把暫定結果在2001年5月31日公佈。

    (二)最終結果

    對農業普查所有項目進行匯總的最終結果在2001年12月公佈,最終報告書劃分為全國部分和16個市道部分,于2002年5月發刊。

    十一、指標解釋

    (一)農戶

    是指以生計、贏利或者研究為目的,符合下列一種的經營農業戶。

    1.在調查基準當時直接耕作10a (1000平方米)以上耕地的戶;

    2.一年的農畜産品出售額50萬韓元以上且繼續從事農業的戶。雖然出售額不足50萬韓元,但調查基準時點當時飼養50萬韓元以上家畜的戶也包括在內。

    (二)農戶人口

    是指與戶籍和居民登錄無關,2000年12月1日當時在調查對象戶中常住的人,被雇傭等儘管沒有血緣關係但與農業有關也應包括在內。

    (三)專業農戶

    是指在過去的一年間,家庭成員中沒有從事一個月以上農業以外工作的農戶。

    (四)兼業農戶

    是指在過去的一年間,在家庭成員中有從事一個月以上農業以外工作的農戶。

    ○第一種兼業農戶:農業收入比農業以外收入多的農戶。

    ○第二種兼業農戶:農業以外收入比農業收入多的農戶。

    (五)耕地

    是指與法定屬性無關,能夠利用於實際栽培糧食、蔬菜、果樹、花卉等作物的土地,劃分為水田和旱田(包括載樹的田)。

    ○水田是指與法定屬性無關,具備灌溉、排水設施,能夠灌水栽培作物的耕地,主要有栽培水稻、水芹、藕等作物的耕地。

    ○旱田:是指水田以外的耕地,包括果樹園等栽樹的田。果樹園等栽樹的田,只調查100平方米以上集中栽培處,散栽的除外。

    (六)經營農業形態

    是指在過去的一年間,在水稻、果樹、特用作物、蔬菜、花卉、一般旱田作物、畜産、養蠶、其它中,出售額最多的農事。

    ○蔬菜:白菜、西瓜、甜瓜、草莓、辣椒、生薑等

    ○特用作物:芝麻、野芝麻、花生、油菜、藥用作物、烤煙、蘑菇、人參、茶葉等

    ○花卉:花、盆栽、觀賞數等

    ○一般旱田作物:旱稻、大麥、麥、大豆、小豆、地瓜、土豆、玉米、高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