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是指導新時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標誌著中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進入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新階段。
《決定》是中共中央、國務院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準確把握國內外人口發展趨勢,在充分吸收國家人口發展戰略研究成果,全面總結長期以來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決定》的發佈,對於以科學發展觀統領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全局,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決定》分為九個部分。
第一部分,清醒認識全面加強中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決定》在充分肯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取得偉大成就的同時,深刻分析了現階段中國面臨的人口形勢和嚴峻挑戰,精闢闡述了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確指出中國人口發展呈現出前所未有的複雜局面,低生育水平面臨反彈的現實風險。強調人口眾多、人均佔有量少的國情,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壓力沉重的局面,人口與資源環境關繫緊張的狀況,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進一步指出,實現中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所面臨的重大問題,無不與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密切相關,在人口問題上的任何失誤,都將對經濟社會發展産生難以逆轉的長期影響,必須堅持不懈地做好新時期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部分,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道路。《決定》高度概括了中國30多年來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取得的基本經驗,明確了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進入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新階段的總體思路。要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先投資於人的全面發展,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引導人口合理分佈,保障人口安全,促進人口大國向人力資本強國轉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強調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難點在農村,將農村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部署。
第三部分,千方百計穩定低生育水平。《決定》指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時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務,到“十一五”期末,全國人口總量(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要控制在13.6億人以內;到2020年,人口總量要控制在14.5億人左右,總和生育率穩定在更替水平以下。強調必須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和穩定現行生育政策不動搖,黨政第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不動搖,穩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隊伍不動搖,不斷創新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體制、機制、手段和方法不動搖。要求堅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同利益導向相結合,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長效工作機制。提出“計劃生育家庭為國家作出貢獻,國家應使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分享改革發展成果”的理念,建立和完善政府為主、社會補充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
第四部分,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決定》要求全面實施出生缺陷干預工程,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婚檢,加強諮詢指導和隨訪服務,積極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和康復等工作,對影響出生缺陷的重大危險因素進行研究、評估。開展嬰幼兒早期教育,強化獨生子女社會行為教育和培養。
第五部分,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決定》強調建立黨政負責、部門配合、群眾參與的標本兼治工作機制。深入開展“關愛女孩行動”,消除性別歧視。制定有利於女孩健康成長和婦女發展的社會經濟政策,依法保護婦女權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嚴禁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促進出生人口性別比趨於平衡。
第六部分,不斷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體系。《決定》提出了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引導人口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強調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一管理、優質服務新體制,實行“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協同配合,明確流入地、流出地的職責,實行以流入地為主的目標管理雙向考核。
第七部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決定》明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框架。強調把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點,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照料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多種形式的養老服務機構、老年活動場所和服務設施,探索建立社會化服務制度,大力發展老齡産業。
第八部分,切實加大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保障力度。《決定》強調從財政、基礎設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對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明確提出財政投入增長幅度、重點保障項目、“十一五”期末人均投入指標等剛性要求。強化行政部門、服務機構、自治組織、群眾團體的管理服務體系,加強隊伍職業化建設,加快信息化進程,推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創新,大力發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産業。
第九部分:進一步加強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決定》要求建立健全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策與調控機制,進一步完善地方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機構和協調機制,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充分發揮計劃生育協會等群眾團體在基層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生力軍作用。強調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制建設,切實保障群眾計劃生育合法權益;穩定健全基層工作機構和隊伍,明確技術服務機構的公益性質;加強宣傳教育,擴大宣傳的覆蓋面和影響力;加強人口與發展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進一步促進人權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