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深入開展政務公開的意見》,要求各級稅務機關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凡是稅務機關辦理的相關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應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都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公開,不但要向社會公開涉稅事項,而且還要在內部公開幹部任免、財務管理、基建工程、大宗物品採購等事項,並制定《關於深入開展辦稅公開的實施意見》和《政務公開辦法和公開目錄》,進一步規範了政務公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