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年初,山東省昌邑縣某鎮村民宋某取得了一處2.5畝農田的承包經營權。由於該地塊交通條件便利,宋某決定在此處建一飯店,便向村委會遞交了書面建房申請,村委會簽署了同意意見。之後宋某在未取得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建起了平房六間,並將剩餘的土地圈成了停車場。上述工程尚未完工便被鎮政府發現,經調查確認宋某所建房屋係違章建築,于2004年3月15日送達了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告知書。宋某對該處罰決定不服,以鎮政府越權行使處罰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撤銷鎮政府對宋某的處罰決定。點評: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中的一項核心制度,必須嚴格執行。宋某利用農田,應依法從事農業生産經營活動,而他卻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就擅自在可耕地上建造房屋,應當依法拆除。這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裏有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還明確了處罰這類違法行為的有權機關,即屬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上述案件中,鎮政府可向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舉報或建議予以處理,但其本身並不享有對該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這也是基層鄉鎮政府在發現土地管理違法案件時要注意的。(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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