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的不動産和動産享有全面支配的權利,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一種最充分的權利,是一種絕對的權利。
用益物權: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産,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擔保物權: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擔保財産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不動産: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不動産權利的取得應當以登記為要件,否則不動産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權利皆無從談起。
動産:就是可以活動的財産。動産所有權的轉讓和動産質權的設立等,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居住權:居住權人對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但不得轉讓和繼承。
抵押權:為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一種擔保物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自己繼續佔有不動産或者動産,通過登記制度將該財産抵押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抵押財産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地役權:指在相鄰關係以外,權利人按照合同約定處理不動産相鄰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權利人之間在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産生的各種關係,利用他人的不動産以提高自己的生産或者生活水平的權利。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産,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産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