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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不能拍賣土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3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

    某鎮宋莊村的村委會對外欠債無力償還。村委會幾經研究,決定出賣村裏的土地。當時的村委會主任王某認為,村裏的土地是集體所有,賣地的錢也是為了還集體的債,只要是村委會集體決定賣地,當然可以賣。

    於是,王某召開村委會會議。會上討論通過一項決定:將本村11.42畝耕地劃分為40余處建房用地,拍賣土地使用權,期限是20年。拍得的錢用於還債。村裏聘請拍賣師,在全村召開了拍賣會。大多數村民參加了此次拍賣會,不少村民還踴躍購買土地,打算擴建住宅。當天,就賣出建房用地38處,交易額達107萬元。
市國土資源局調查核實認為,宋莊村村委會的行為涉嫌犯罪,遂依法將此案移送司法機關。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被告單位某鎮宋莊村村委會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點評:我國對土地用途作了非常明確而嚴格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規定土地用途,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也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而宋莊村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1.42畝,已經構成“情節嚴重”,必須加以刑事處罰。由此可見,農村土地雖然屬於村集體所有,但村委會只能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並徵得村集體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流轉。村委會、村民大會都無權超越法律規定,自由處置村集體土地。(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