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第十七個全國“土地日”>> 土地維權
 
房産過戶後才可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3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

    〔案情〕

    1995年5月,A鎮蠶繭站以劃撥方式取得1863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建有13間房屋,建築面積1100平方米,並依法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2003年4月10日,蠶繭站與絲綢廠簽訂協議,將1863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13間房屋一起轉讓給該廠。由於怕承擔過戶手續費用,絲綢廠一直沒有辦理房産過戶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2006年4月,因道路拓寬改造,需要對絲綢廠受讓地塊地上建築物進行拆遷。在評估後,A鎮人民政府同意就13間房屋補償絲綢廠22萬元。絲綢廠堅持按照土地使用面積1863平方米計算拆遷補償費。A鎮人民政府則提出,可以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拆遷補償費,但絲綢廠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權屬證明。

    於是,絲綢廠向國土局提出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國土局向絲綢廠答覆,不予辦理。絲綢廠即以國土局行政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受理此案後,依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認為絲綢廠未辦理房産變更登記,即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變更登記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國土局對其申請不予辦理,于法有據,法院作出裁定,駁回絲綢廠的起訴。

    〔分析〕

    本案中,判定國土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變更登記手續行為是否構成行政不作為,關鍵要看國土局不予辦理的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如果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規定,國土局對絲綢廠申請的事項就應當予以辦理;如果缺乏法律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國土局對絲綢廠申請事項不予辦理,就不是不作為。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房地産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産管理部門申請房産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本案中,絲綢廠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變更登記手續,應先辦理房産變更登記,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變更登記手續,在未辦理房産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國土局拒絕為其辦理轉讓和變更登記手續是依法辦事,不是行政不作為。(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