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制建設工作是我們文化遺産保護安身立命之所在,近年來國家文物局進一步加大了文物立法工作力度,文物保護的建章立制步伐明顯加快,行政法規體系不斷完善,為文物保護各項工作提供了堅實的保障。文物法制建設工作穩步推進,文物保護法規體系基本形成。
2002年10月,第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修訂;2003年5月,《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通過。2006年12月《長城保護條例》施行。在上位法的指導下,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制定了《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管理辦法》、《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辦法》、《博物館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及《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管理辦法》、《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和《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文物出境展覽管理規定》等30余項規範性文件和管理規定,並研究制定了文物保護法規體系框架及文物保護中、長期立法計劃。各地積極推動地方文物立法工作,《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甘肅省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陜西省文物保護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等一批地方法規先後出臺,從而為文物保護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提供了基本保障,有效營造了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文物保護法律環境。
近幾年發佈實施的部分部門規章
近幾年發佈實施的部分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