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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單位不得對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推諉拒絕治療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12日電(記者朱玉)新華社12日受權播發的《艾滋病防治條例》中,明確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醫療機構的就醫權利。指出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如果因為感染了艾滋病而在醫療機構被推諉或拒絕治療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醫療機構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諮詢、診斷和治療服務,條例同時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直至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衛生部了解的情況,目前中國艾滋病防治面臨的主要困難之一,是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識水平不高,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社會歧視現象依然存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