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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關於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22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關於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

農衛發〔2009〕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農業(林)廳(局、委)、中醫藥局: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為解決農村居民看病就醫問題而建立的一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2003年以來,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共同努力,廣大農村居民積極參與,新農合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農村地區已全面建立起新農合製度,制度框架和運行機制基本建立,農村居民醫療負擔得到減輕,衛生服務利用率得到提高,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狀況得到緩解。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現就鞏固和發展新農合製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目標任務,穩步發展新農合製度

    在已全面建立新農合製度的基礎上,各地要以便民、利民、為民為出發點,大力加強制度建設,鞏固和發展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民基本醫療需求相適應的、具有基本醫療保障性質的新農合製度,逐步縮小城鄉居民之間的基本醫療保障差距。逐步提高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統籌補償方案,強化基金監督管理,讓參合農民得到更多實惠,增強新農合的吸引力,繼續保持高水平的參合率。從2009年下半年開始,新農合補償封頂線(最高支付限額)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有條件的地區,可開展地市級統籌試點,逐步提高新農合統籌層次和管理層次,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

    二、逐步提高籌資水平,完善籌資機制

    要根據各級政府財力狀況和農民收入增長情況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財政補助標準及農民個人籌資水平,積極探索建立穩定可靠、合理增長的籌資機制。

    2009年,全國新農合籌資水平要達到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合農民按40元標準補助,對東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區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地方財政補助標準要不低於40元,農民個人繳費增加到不低於20元。東部地區的人均籌資水平應不低於中西部地區。

    2010年開始,全國新農合籌資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合農民按60元的標準補助,對東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區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地方財政補助標準相應提高到60元,確有困難的地區可分兩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資金,應以省級財政承擔為主,儘量減少困難縣(市、區)的負擔。農民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困難地區可以分兩年到位。

    各地要繼續堅持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的原則,積極探索符合當地情況,農民群眾易於接受,簡便易行的新農合個人繳費方式。可以採取農民定時定點交納、委託鄉鎮財稅所等機構代收、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由村民委員會代收或經農民同意後由金融機構通過農民的儲蓄或結算賬戶代繳等方式,逐步變上門收繳為引導農民主動繳納,降低籌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調整新農合補償方案,使農民群眾更多受益

    各省(區、市)要加強對縣(市、區)的指導,進一步規範和統一全省(區、市)的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在綜合分析歷年補償方案運行和基金使用等情況的基礎上,結合籌資標準的提高,適當擴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水平。

    開展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的地區,要適當提高基層醫療機構的門診補償比例,門診補償比例和封頂線要與住院補償起付線和補償比例有效銜接。開展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的地區,要提高家庭賬戶基金的使用率,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轉為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模式。要擴大對慢性病等特殊病種大額門診醫藥費用納入統籌基金進行補償的病種範圍。要結合門診補償政策,合理調整住院補償起付線,適當提高補償比例和封頂線,擴大補償範圍。統籌補償方案要重點提高在縣、鄉、村級醫療機構醫藥費用和使用中醫藥有關費用的補償比例,引導農民在基層就醫和應用中醫藥適宜技術。縣內難以醫治的疑難雜症按規定轉外就醫的,可適當提高補償比例,擴大補償範圍,進一步緩解農民患大病的醫藥費用負擔。

    嚴格執行有關基金結余的規定。年底基金結余較多的地區,可以按照《衛生部關於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二次補償的指導意見》(衛農衛發〔2008〕65號)和《衛生部關於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健康體檢工作的意見》(衛農衛發〔2008〕55號)要求,開展二次補償或健康體檢工作,使農民充分受益。同時,結合實際適當調整下年度統籌補償方案,但不應將二次補償作為常規性補償模式。

    此外,要做好新農合基金補償與公共衛生專項補助的銜接,新農合基金只能用於參合農民的醫藥費用補償,應由政府另行安排資金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應納入新農合補償範圍,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如農村孕産婦住院分娩)應先執行國家專項補助,剩餘部分中的醫藥費用再按新農合規定給予補償。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公共衛生經費和新農合基金的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管理辦法。

    四、加大基金監管力度,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要認真執行財政部、衛生部下發的新農合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從基金的籌集、撥付、存儲、使用等各個環節著手,規範基金監管措施,健全監管機制,加強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分析和監控,保障基金安全運行,確保及時支付農民醫藥費用的補償款。新農合基金要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和核算,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經辦機構應配備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財會人員,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合理設置財務會計崗位,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基金的使用和費用的補償,要堅持縣、鄉、村三級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眾舉報、投訴、諮詢等農民參與監督管理的有效形式,暢通信訪受理渠道,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為了保證各級新農合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進一步簡化補助撥付方式,從2009年起調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採取年初預撥、年底結算的方式,加快審核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同時地方財政補助資金也要及時足額到位。各地要嚴格執行財政部發佈的新農合補助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保證各級財政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縣級新農合基金專戶,杜絕新農合基金截留、滯留的現象。

    五、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要採取多種綜合措施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的行政監管,將定點醫療機構做好新農合工作情況納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對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要注重發揮協議管理在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通過協議實行動態管理。探索建立本縣(市、區)以外定點醫療機構信息溝通和監管制度,由省、市(地)級新農合管理機構確定同級定點醫療機構,並實施監管。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用藥等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合理控制藥品費用和大型設備檢查。

    積極開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支出,可推廣單病種定額付費和限額付費制度,合理確定病種收費標準,逐步擴大病種範圍,嚴格掌握入出院標準;開展門診統籌的地區,要積極探索門診費用總額預付或總額核算的支付方式。

    發揮社會和輿論監督對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的約束作用,推行醫藥費用查詢制、平均住院費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完善補償公示等多項措施,建立醫藥費用監測和信息發佈制度。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也要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檢查、治療、用藥、收費等方面的規範、制度和自律機制,加強績效考核。

    六、堅持便民的就醫和結報方式,做好流動人口參加新農合的有關工作

    全面實行參合農民在統籌區域範圍內所有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就醫,出院即時獲得補償的辦法。簡化農民到縣外就醫的轉診手續,探索推行參合農民在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即時結報的辦法,方便參合農民在全省範圍內就醫補償。

    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新農合的規定認真初審並墊付補償資金。經辦機構要強化資料審核,並採取現場抽查、事後回訪、網絡監管等多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對醫藥費用發生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認真復審。對於不符合新農合補償規定的費用由醫療機構自行承擔,經辦機構不予結算。

    積極引導外出務工農民參加新農合製度。外出務工農民的個人參合費用收繳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至春節前後。要做好外出務工參合農民的就醫補償工作,探索方便外出務工農民就醫,簡化審核報銷程序的有效方式,探索在農民工務工城市確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在制訂和調整統籌補償方案時,要認真分析外出務工農民返鄉就醫對新農合運行的影響,並提出相應對策。要充分考慮流動人口的實際情況,做好新農合與相關制度的銜接。

    七、健全管理經辦體系,提高經辦服務能力

    隨著門診統籌的推進,新農合的監管難度加大。各縣(市、區)要根據要求落實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有條件的地方可進一步充實人員力量,實行縣級經辦機構向鄉鎮派駐經辦審核人員的做法,嚴格新農合基金監管。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考核制度,繼續加強管理經辦人員培訓,提高管理經辦服務水平。要按照全國的統一要求和規定,制定全省的新農合信息化建設方案,加快推進新農合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新農合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的聯網,實行縣級網上審核,省級網上監測運行,全國網上信息匯總分析。在全國逐步建立新農合監測網絡,開展新農合運行的監測評估工作,改進監管手段,創新監管方法,降低管理成本,建立監管的長效機制,提高監管的水平和效率。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積極提倡以政府購買醫療保障服務的方式,探索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

    八、加強新農合與相關制度的銜接

    要加強部門配合,做好新農合與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在政策、技術、服務管理和費用結算方面的有效銜接。在縣級探索建立新農合與農村醫療救助的統一服務平臺,使貧困參合農民能夠方便、快捷地獲得新農合補償和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有條件的地區,要實現兩項制度的信息共享,積極推行貧困農民就醫後在醫療機構當場結算新農合補償和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的一站式服務,簡化手續,方便貧困農民。

    要做好新農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相關政策及經辦服務等方面的銜接,既要保證人人能夠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又要避免重復參合(保),重復享受待遇,推動三項制度平穩、協調發展。

    新農合製度的鞏固和發展關係到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要繼續堅持和完善政府領導,衛生部門主管,多部門配合,經辦機構具體承辦,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農民群眾參與的管理運行機制。各級衛生、財政、農業、民政等相關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負其責。衛生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作用,做好政策擬訂、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和新農合基金的監管;農業部門要做好宣傳推廣工作,協助籌集資金,監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門要做好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加強與新農合製度的銜接,幫助貧困農民解決特殊困難。各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積極支持,共同促進新農合製度不斷鞏固完善,持續發展。

    衛生部 民政部 財政部

    農業部 中醫藥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