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醫療保障水平、疾病譜變化、基本醫療衛生需求、科學技術進步等情況,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實行動態調整管理,不斷優化基本藥物品種、類別與結構比例。原則上每3 年調整一次。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還可根據需要適時組織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