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後,國家專門出臺了《關於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基本藥物的質量監管,確保基本藥物質量安全。一是地方政府負責保障本地區基本藥物安全,定期對本地區藥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二是藥品監管部門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對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覆蓋檢驗,逐步把基本藥物納入電子監管網。三是只有質量管理水平高、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生産流通企業,才可成為基本藥物的生産、配送商。生産、配送企業以及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負責上報藥品不良反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按規定及時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