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通過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完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不斷優化品種和數量,將目前治療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藥品納入目錄中,擴大目錄的適用範圍。二是規範醫生開具處方行為,醫生應按照《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優先選用基本藥物,並將使用情況納入醫生考核。三是加強對醫生使用基本藥物的培訓,提高合理用藥水平。四是改革“以藥補醫”機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實行零差率銷售,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逐步改革藥品加成政策,從制度上切斷趨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