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衛生部制定下發《關於調整和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的意見》,要求各省(區、市)將國家基本藥物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到2010年1月底,大部分省(區、市)已經完成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的調整、制訂工作,並按要求在2010年度開始使用。
2009年11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09年版)》已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所有治療性藥品全部納入,並列為甲類藥品。12月份,大多數統籌地區已開始執行使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09 年版)》的甲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