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和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的意見》要求,國家基本藥物報銷比例明顯高於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藥品,報銷比例差距保持在5%— 10%。《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規定,“統籌地區對於甲類藥品,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全額給付,不得再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