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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印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
計價格[2002]792號

    《通知》規定: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適用於境內國家舉辦的小學、初級普通中學、初級職業中學、普通寓中、中等職業學高等學校,以及幼兒園(託兒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學校的收費。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收費也應參照本規定執行。凡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費,包括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借讀費、有寄宿制學校的住宿費和非義務教育學校的學費、住宿費等學校所有的收費,均應實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範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也應進行公示。學校要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學校在招生簡章中要註明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後,通過收費報告單等方式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各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教育收費政策的制定和調整情況,並督促學校做好教育收費公示工作。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生有權拒絕繳納,並有權向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發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