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負責人就
《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和《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日前,《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外公佈,進一步細化了海域法的相關規定,完善了海域使用權相關的管理制度。為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有關規定,國家海洋局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規定》規範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規定》對海域法涉及的管理內容進行了全面規範,提出的管理措施較為具體。一是明確規定了海域使用論證的範圍、主體、要求、論證資質單位和論證評審等。二是明確了用海預審的工作程序和原則。三是明確了海域使用申請審批制度,規定了管理權限、工作程序、工作內容及審查要求。四是對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作了規定。五是明確了海域使用權轉讓條件、轉讓審批程序,及出租、抵押時對海域使用權人的要求等。
問:在什麼情況下必須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
答:為減輕漁民負擔,《規定》指出,申請一般性養殖用海的單位和個人不需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海域使用論證工作由市、縣兩級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完成。申請圍海養殖、建設人工漁礁或者省(區、市)以上政府審批的養殖用海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
問:如何進行海域使用申請?
答:海域使用申請人不必提交預審申請,直接提交海域使用申請即可。受理申請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逐級上報方式,即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報項目所在地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由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審批權限受理;另一種由國家海洋局按審批程序受理,申請人將申請材料直接報國家海洋局。申請人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請前,應查看自己的項目是否屬於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跨省(區、市)項目等,以便確定到哪提交海域使用申請。申請時,只要按固定格式填寫海域使用申請書(含坐標點和坐標圖)、附相關資信證明材料即可。但涉及油氣開採項目的還需提交油田開發總體方案,國家級保護區內開發項目應提交保護區管理部門的意見。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當提交解決方案或協議。
問:什麼是海域使用權登記?有哪些登記類型?
答:海域使用權登記是指依法對海域的權屬、面積、用途、位置、使用期限等情況以及海域使用權派生的他項權利所作的登記,包括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
初始登記是指取得海域使用權時所進行的登記。海域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審批、招標或拍賣等三種方式取得,無論哪種方式取得,海域使用申請人、中標人或買受人都應及時到法定機關進行登記。變更登記是指已經登記的海域權屬、面積、用途、位置、使用期限等發生變化時所進行的登記。登出登記是對海域使用權消亡所進行的登記,分為因海域使用權人申請而登出和登記機關主動登出。後者主要有五種情形:縣級以上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填(圍)海造地項目已竣工驗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海域使用權人放棄海域使用權的;海域使用權人死亡,且無人繼承的。
他項權利,是指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形成的承租權和抵押權。依法登記的海域使用權及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問:海域使用權登記的方式有哪些?
答:海域使用權的登記以宗海為單位,但同一宗海內包含填海造地項目的,應獨立分宗。填海造地項目竣工後,必須換發土地使用證。填(圍)海造地項目獨立分宗,海域使用權人持有專門的海域使用證。
問:《辦法》對查詢登記資料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海域使用權登記冊;海域使用權人或者他項權利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查詢其海域權利範圍內的原始登記資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可以查詢與案件有關的原始登記資料。
問:各地將如何貫徹執行《辦法》?
答:一是堅持登記權行使的被動性。國家的登記意味著對當事人海域權利的確定,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巨大。必須堅持登記權行使的被動性,要依靠當事人的申請啟動登記程序。
二是堅持登記權行使的統一性。即堅持統一的法律依據、統一的登記機關、統一的登記效力、統一的登記程序和統一的權屬證書。按照海域法規定,海域使用權按照審批權限實行分級登記。
三是做好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權登記與土地使用權登記的銜接工作。填海形成土地的,在填海竣工後三個月內持海域使用權證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換發土地使用證。填海造地項目已竣工驗收並辦理相關手續後,登記機關方可辦理直接登出。
文件鏈結:
《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
《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