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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趙鐵錘就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

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印發。為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通知》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安全監管總局黨組成員、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趙鐵錘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通知》對下一步煤礦整頓關閉的重點做了哪些規定?要達到什麼目標?

    答:下一步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重點有三個方面:一是關閉非法生産礦井。依法取締無證開採,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嚴重超層越界開採的煤礦。二是淘汰落後生産能力。限期淘汰不符合産業政策、佈局不合理、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煤礦。三是清理煤礦建設項目。清理糾正違規越權核準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新建、改擴建煤礦項目。

    同時,《通知》明確了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目標。一是減少傷亡事故。到2008年煤炭開採秩序明顯好轉,無證開採和超層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制止,小煤礦事故有較大幅度下降,特別是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礦百萬噸死亡率力爭控制在4以下。二是提升安全條件。小煤礦基本實現正規開採,安全設施得到較大改善,煤礦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技術素質有較大提高。三是減少礦井數量。小煤礦數量大幅度減少,到2010年力爭控制在1萬處左右。

    問:《通知》明確了應予關閉的16種礦井。您能否簡要介紹一下相關情況?

    答:16種礦井包括:不符合礦産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的,一律不得辦理礦業權設置,對違反規定已辦理採礦許可證的,依法予以登出和關閉;不符合經批准的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的,必須關閉,由大礦採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等方式進行整合的,也要先關閉、後整合;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擅自從事生産的,必須關閉;超層越界開採拒不退回的,吊銷採礦許可證;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産隱患,仍然組織生産的,必須關閉;被依法責令停産整頓的礦井擅自組織生産的或整頓驗收不合格的,必須關閉;存在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災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産隱患,經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必須關閉;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必須關閉;不同採礦權人,其許可的採礦範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且影響安全生産的,只保留一個礦井,其他關閉;大型煤炭礦區範圍內開採的各類小煤礦一律關閉;年生産能力在3萬噸及以下的礦井,其中屬於煤與瓦斯突出、水害威脅嚴重的必須在2006年年底前關閉,其他必須在2007年年底前關閉;資源接近枯竭的礦井,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一律予以關閉;納入資源整合範圍的礦井,未履行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核準手續和‘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審批程序、違規越權核準,未重新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和煤炭生産許可證擅自組織生産的,必須關閉;擅自進行‘三下’(建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開採和在自然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重要水源地、重要設施等區域內開採的,必須關閉;國家和地方産業政策明令淘汰的,應予關閉;地方政府規定應予關閉的小煤礦,應當關閉。

    問:《通知》強調加強和規範煤炭資源整合,從嚴控制新開工建設項目。此舉有何意義?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當前一些地區盲目擴大生産規模,一邊關閉一邊建設,低水平重復建設的問題非常突出,存在産能過剩的危險。因此,各級煤礦建設項目審批(核準)部門要按照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於印發新開工項目清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加強對新建煤礦的監管,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設,“十一五”期間一律停止審批(核準)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新建項目。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區域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對規模在每年30萬噸以下新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一律不予受理。

    問:如何落實《通知》提出的到2010年小煤礦數量控制在1萬處左右的目標?

    答:《通知》要求,各産煤省(區、市)政府要組織研究制定本地區煤礦整頓關閉的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並提出本地區到2010年允許保留的小煤礦數量目標。對此,全國安全生産暨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進一步作了部署。近期重點抓好四項工作:

    一是抓緊公告關閉礦井名單。各地對煤礦重新進行排查認定,凡屬按規定應予關閉的16種礦井,都要列入關閉範圍,儘快關實關死。各地在10月底前落實關閉礦井名單,對已確定關閉的礦井,在11月底之前在當地主要媒體分批予以公告。

    二是規範煤炭資源整合。各地對納入資源整合的礦井進行五查,即查方案、查證照、查資源、查程序、查規模。對存在問題的,要限期改正,對存在重大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查處,直至關閉礦井。

    三是清理基建、改擴建礦井。對在建的基建、改擴建礦井的核準程序、資質、管理、是否違章等情況進行核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要依法查處。

    四是加強聯合執法工作。各地對依法決定關閉的礦井,要組織聯合執法,督促做到關實關死、不留後患。國務院安委會11月將對重點省(區、市)貫徹落實《通知》和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情況進行督查。

    此外,從長遠來看,要在鞏固煤礦整頓關閉成效的基礎上,嚴格執行煤炭産業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章,嚴把入口、暢開出口,形成正常有序的煤礦“退出”機制。

    文件鏈結: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