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提高産品質量 保障食品安全>> 部門措施
 
質檢總局發佈對食品和兒童玩具質量管理的新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01日   來源:人民日報

    8月31日,國家質檢總局相繼發佈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和《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同時發出通知要求,我國全面實施出口水果果園、包裝廠註冊登記制度。

    相關負責人認為,這些規定是對我國産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進一步完善,目的在於有效遏制食品非法出口,消除兒童玩具安全危害,樹立消費者對中國産品質量安全的信心,便於對問題産品進行追溯和召回。

    實施“二級監管”模式  依安全危害程度對食品分級召回

    食品如果不安全將強制要求實施召回。《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要求,食品生産者必須按照程序,及時對不安全的食品通過更換、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説明等方式,減少和消除不安全可能導致的危害,迅速有效處理不安全食品,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召回實施“二級監管”的模式。質檢總局組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食品召回信息。省級質監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召回的監管工作,市級質監部門配合省級質監部門實施召回過程的監督管理。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程度的評估對食品召回分為三級,並根據召回級別對食品召回的具體行動作時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實現召回目的。

    食品生産者故意隱瞞安全危害問題,不主動實施召回的,因食品生産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以及國家監督抽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調查、評估確認屬於不安全食品的,國家質檢總局發出通知或公告責令企業召回不安全食品,併發布消費警示。

    “正貨”“水貨”一目了然  出口食品未加施檢驗標誌禁止出口

    今後“正貨”、“水貨”將一目了然。從2007年9月1日起,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口食品,其運輸包裝上應加施而未加施檢驗檢疫標誌的一律不準出口。

    為便利貿易的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允許企業事先申領標誌,在生産加工過程中加施標誌。檢驗檢疫機構對加施工作實施監督,並對企業使用和管理標誌的情況進行核查。每一批食品均需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口,如經檢驗不合格,除食品不得出口外,已加貼的標誌,還必須從運輸包裝上揭下,如數交回檢驗檢疫機構。

    據了解,這次加施檢驗檢疫標誌的出口食品範圍包括水産品及其製品、畜食、野生動物肉類及其製品、腸衣、蛋及蛋製品、食用動物油脂,以及其他動物源性食品。

    完善進出境水果溯源體系  出口水果果園和包裝廠要註冊登記

    全面實施出口水果果園、包裝廠註冊登記制度。在已對出口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韓國、南美洲、歐洲以及香港、澳門的水果果園、包裝廠實施註冊登記的基礎上,要把輸往俄羅斯、東南亞的水果果園、包裝廠納入檢驗檢疫註冊登記管理。自2007年11月1日開始,檢驗檢疫部門不得接受來自非註冊果園和包裝廠的水果出口報檢。

    通知強調,檢驗檢疫部門要完善進出境水果溯源體系,建立召回制度。各局要對出口的每批水果建立包括産地、果園、包裝廠、出境時間、植檢證書編號、目的地等信息的檔案,出口水果包裝廠和果園分別建立溯源體系和種植檔案。經檢驗檢疫發現重大安全衛生或檢疫問題的,應當向社會公佈有關信息,進出口企業應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主動召回有問題的水果,並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生産者是第一責任人  缺陷兒童玩具必須停産

    《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進一步嚴格了生産者生産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産品責任,明確規定了生産者是缺陷兒童玩具的第一責任人。

    規定要求,對於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産者生産的兒童玩具符合我國有關産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但經過調查、評估認定存在缺陷的,生産者必須停止生産、銷售,向社會公佈有關情況,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和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並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積極通過完善消費説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導致的損害。(原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