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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5月26日   來源:人民日報

西藏自治區人權事業的新進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一九九八年二月·北京

目 錄

   前言

    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人民的政治權利

    二、 經濟發展與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三、 人民享有的受教育權利、文化權利和健康保障權利

    四、 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結束語

前 言

  西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藏族自治區。十三世紀中葉,西藏正式歸入中國元朝版圖後,西藏一直處於中國中央政權的管轄之下,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為中國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員,勤勞、純樸的藏民族在歷史上為燦爛的中華文明的發展,為祖國大家庭的團結和統一,作出了重要貢獻。

  但是,1959年前,西藏長期處於政教合一、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制社會。佔西藏總人口95%以上的農奴和奴隸沒有人身自由,人的基本權利被剝奪。1959年,西藏實行民主改革,結束了政教合一封建農奴制度的歷史,佔人口95%以上的百萬農奴和奴隸獲得了做人的權利。西藏由此進入了社會發展和人權進步的新時代。

  1992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西藏的主權歸屬與人權狀況》白皮書,以大量事實,全面介紹和闡述了西藏地方與祖國大家庭關係的歷史,以及現代西藏人權發展與進步的情況。

  近幾年來,在中央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在全國其它地區的大力支援下,經過西藏各族人民的努力,西藏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明顯加快,從而進一步推動了人權事業的發展。西藏自治區人權事業的發展,是中國人權事業新進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了解和判斷西藏地區的人權狀況,要看事實。這裡介紹的是西藏自治區1992年以來的人權事業新進展的事實。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人民的政治權利

  西藏是藏民族聚居區,藏族佔全自治區總人口244萬的95%,漢族和其他民族人口占5%。根據中國憲法,國家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區,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政治權利,特別是藏族人民自主管理本地區和本民族事務的自治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是中國政府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

  1956年4月,根據中央政府決定,成立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19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晉美任自治區第一任主席。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作為自治機關,依法行使自治權。根據中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利,涉及立法、使用民族語言文字、人事管理、經濟管理、財政管理、教育管理、文化管理、自然資源的管理和開發等諸多方面。

  作為西藏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積極制定適合本民族地區特點的法規。繼1965年至1992年制定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等60余件地方性法規之後,近年來又制定了23件地方法規,作出各類法律決定21件,清理修訂法規23件,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等,並對14項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制定了適合西藏特點的實施辦法。在執行全國性法定節日的基礎上,西藏自治區立法和行政機關還將“藏曆新年”、“雪頓節”等藏民族的傳統節日列入自治區的節假日。根據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自治區把職工的工作時間定為每週35個小時,比全國性法定職工周工作時間少5個小時。據統計,1992年以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西藏實際情況制定的有關維護西藏人民利益的立法數量,超過了此前12年的總和。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和自治區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中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從西藏自治區成立迄今,先後的4任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主任和5任自治區主席均為藏族公民。據統計,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中佔71.4%,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中佔80%;在西藏自治區主席、副主席中佔77.8%。在1993年全區鄉(鎮)、縣、地(市)和自治區四級換屆選舉後,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佔四級國家政權機關組成人員的93.2%,分別佔當選的鄉鎮長和縣長的99.8%和98.6%,分別佔自治區、地(市)、縣三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96%和89%。1992年以來,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選拔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據1996年統計,西藏全區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比1992年增加18.22%,佔幹部總數的73.88%,比1992年增長4.48個百分點。

  保障藏語文的學習和使用,是維護藏族人民自治權利和行使參與國家和地方事務管理的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中國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據此明確規定,在西藏自治區藏漢語文並重,以藏語文為主。藏語言文字是西藏全區通用的語言文字,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法規、法令,各級政府下達的正式文件、發佈的公告,都使用藏漢兩種文字。在司法訴訟活動中,對藏族訴訟參與人,都使用藏語文審理案件,法律文書都使用藏文。西藏的報刊、廣播、電視均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機關、街道、路標和公共設施一律使用藏漢兩種文字標記。藏族的學術、文化藝術工作者,都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撰寫和發表學術成果和藝術作品。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貫徹實施,進一步保障了西藏人民的政治權利,使西藏人民今天所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舊西藏的狀況形成天壤之別。

  西藏在1959年民主改革之前,是一個比歐洲中世紀還要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佔西藏總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被完全剝奪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農奴主把農奴和奴隸當作私有財産,可以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在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直到1959年被廢止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明文將人分成三等九級,規定人們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法典規定,上等上級的人如王子等,其命價為與其屍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下級的人如婦女、屠夫、獵戶、匠人等,其命價為一根草繩。農奴主以野蠻、殘酷的刑罰維護封建農奴制度,動輒對農奴和奴隸實施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投水等駭人聽聞的酷刑。

  民主改革廢除了封建農奴制度,西藏人民同全國各族人民一樣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獲得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所有公民政治權利。

  在西藏,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他們選舉自己的代表,並通過選舉産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權力。據統計,在1993年進行的西藏鄉、縣、地(市)、自治區四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中,全區共有選民1311085名,佔18歲以上公民的98.6%,其中91.6%的選民參加了選舉,有些地方選民參選率達到100%。中國憲法和選舉法明確規定,在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選舉法還對少數民族代表的選舉作了特殊照顧性的規定,如規定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佔境內總人口數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不足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等。佔全國總人口8%的少數民族,目前其在全國人大的代表佔代表總數的14%以上。西藏現有20名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佔80%。西藏的門巴、珞巴等少數民族雖然人口極少,在全國人大及西藏各級人大中也均有自己的代表。帕巴拉·格列朗傑活佛目前擔任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西藏各階層和各界人士還通過參與各級政治協商會議,參政議政,行使民主權利。現有多名西藏民族、宗教界人士是全國政協委員、常務委員,阿沛·阿旺晉美擔任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西藏委員會于1959年成立以來,廣泛吸收藏族和其他民族及宗教界人士參加,現有數百名民族、宗教界人士擔任委員,拉魯·次旺多吉、唐麥·貢覺白姆等舊西藏政府時期的貴族均擔任了自治區政協副主席。舊西藏法典規定,“勿予婦女議論國事之權”,這種狀況在新西藏已不再存在。1996年,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中的婦女代表佔代表總數的20%。現在,全西藏有縣級以上婦女幹部573人,並在歷史上第一次有了藏族的女法官、女檢察官、女警官、女律師。

  在西藏自治區,形成了一支以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為主體的司法隊伍。西藏自治區司法部門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保護西藏自治區各族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各項合法權益,保護公共財産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産,依法懲處各種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秩序。在西藏自治區,犯罪率和監禁率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罪犯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少數民族和信仰宗教的罪犯不受歧視,在生活習慣等多方面得到照顧。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的吃、穿、住、用等物質條件由政府予以保障。監獄按罪犯民族生活、飲食習慣設有專灶,每月供應糌巴、酥油茶、甜茶等。西藏監獄均有醫療衛生機構,罪犯擁有醫師數高於全國監獄平均水平。罪犯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休息日、節假日和民族傳統節日。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依法每月會見自己的親人,可以依法獲得減刑或假釋和各種獎勵。

二、經濟發展與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加快西藏的經濟建設,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使西藏廣大群眾享有充分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是中央政府關於西藏工作的首要目標,也是西藏自治區各級政府的首要任務。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各級政府為此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顯著成就。

  1992年以來,西藏經濟快速增長。1997年,西藏國內生産總值約73.5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比1991年增長96.6%,年均增長11.9%。1987年以來,西藏糧食生産連續十年豐收,1997年糧食總産量達82萬噸,創歷史最高水平,比1991年的58萬噸增長41.4%;肉類總産量達11.9萬噸,比1991年增長25.5%。目前,西藏自治區正在為實現2000年前在全區完成脫貧任務,使多數群眾達到小康的目標而積極努力。

  1992年以來,西藏加快了與人民群眾日常生産、生活有密切關係的交通、能源、通訊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建築業、建材業、輕紡業、食品業、民族手工業的發展。擴建了拉薩貢嘎機場,改建了昌都的邦達機場。現在,西藏每天都有幾個航班飛往國內其他城市,每週都有國際航班。西藏已基本建成由航空、公路組成的交通運輸網絡。1996年,西藏全區公路貨運總量比1965年增長14.6倍,客運量增長27.9倍,年均航空客運量達10萬人次,大大改變了舊西藏完全靠人背畜馱、交通閉塞的狀況。西藏已建成和開通了7個地(市)衛星通信站和51個縣的程控電話交換機,98%的縣實現了衛星傳輸和電話的程控化,並進入國內國際長途電話自動交換網。西藏的拉薩、日喀則、那曲、昌都、澤當、獅泉河等主要城鎮加快了市政建設。八十年代以來,僅拉薩市對舊民房的改造就完成了30多萬平方米,有5226戶居民遷入新居。這些建設改善了城鄉居民生活環境,提高了生活質量。

  西藏的經濟發展是在十分原始、落後的基礎上起步的,由於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和嚴寒、缺氧,西藏發展經濟的自然條件也十分嚴酷。加上舊西藏封建農奴制統治下,西藏經濟十分落後,人民生活水平低下。鋻於這種情況,中央政府對西藏的發展一直給予特殊的重視,在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並根據西藏情況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從1980年至今,對西藏的農牧民實行免徵免購,農牧民全部收入都歸自己所有。近年來,中央政府給西藏的財政定額補貼每年都達12億元以上,還採取了減輕負擔、優惠投資、智力投資、扶貧包乾等特殊的措施。從五十年代初至1997年,中央政府共向西藏投入400多億元;1959年至1996年調運進藏物資674萬噸,其中商業物資110萬噸,糧食130萬噸,石油148萬噸。

  國家還根據不同時期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和特殊需要,給予規模較大的集中援建。繼1984年由中央政府指導、動員全國9個省市援建西藏43個工程項目後,1994年,中央政府又決定在三四年內由中央政府和全國其他省市無償援助西藏建設62項工程,包括農業和水利、能源、交通和通訊、工業、社會事業和市政工程等項目。目前,這些項目已大多竣工並交付使用,總投資由原定的23.8億元增加到36.6億元。中央政府投資10億元的“一江兩河”(雅魯藏布江、拉薩河、年楚河)中部流域綜合開發項目,自1991年實施至今,開發區域內的糧食産量、農牧民人均純收入都有大幅度提高。國家投資20.14億元的羊卓雍湖抽水蓄能電站于1997年竣工、發電。近年來,全國14個對口支援省市還在西藏援建其他建設項目151個,總投資達4.9億元。這些項目的完成,將使西藏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居民生活水平躍上一個新的臺階。

  經濟的發展,使西藏城鄉居民的生活明顯改善。1996年,西藏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5030元,比1991年增長1.4倍,年均增長19%;農牧民人均純收入975元,比1991年增長48.3%,年均增長8.2%。1997年,西藏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達5130元,農牧民人均純收入達1040元。西藏城鄉居民年底儲蓄存款餘額由1991年的5.1億元,增加到1997年的30.45億元。1996年,西藏人均佔有糧食372公斤,比1991年增長28%,在人口增長了約一倍半的情況下,人均佔有糧食仍比五十年代初增長了2倍。1996年,西藏人均肉類消費48.6公斤,比1991年增長17.2%。1996年與1991年相比,城鎮居民人均消費蔬菜增長26%,消費食用油增長14.5%,消費蛋類增長1.1倍,消費糖果糕點增長3.2倍。隨著經濟的發展,城鄉居民家庭財産日益增多。農牧民家庭大都擁有數量可觀的生産資料,平均每戶農牧民家庭擁有的生産性固定資産價值達8000元以上。每百戶擁有汽車9輛,大小拖拉機6台,機動脫粒機3台,馬車12輛。在城鎮居民家庭中,家用電器等耐用消費品逐年增加。1996年,平均每百戶城市居民家庭擁有彩色電視機88台,黑白電視機6台,洗衣機42台,電冰箱50台,照相機46架,摩托車9輛,自行車222輛,均比1991年有較大幅度增長。據舊西藏地方政府統計,1950年西藏約90%的人口沒有自己的住房。現在,除少數牧區外,其他所有的家庭都有固定的住房。1990年到1995年,西藏農村和城鎮居民住房面積由人均18.9平方米、11平方米分別增加到20平方米、14平方米。據典型調查,在“一江兩河”中部流域,有的農戶家庭存有夠吃一至三年的余糧,有的鄉90%的農戶家庭蓋了新房。

  西藏自治區的一些偏僻邊遠地區,部分群眾的生活還比較困難,自治區各級政府正在按照中央的指示和要求,實施扶貧攻堅計劃,積極幫助當地群眾發展生産,以擺脫貧困,走上富裕道路。僅1996年,自治區就投放扶貧資金1.14億元。1997年9月以來,西藏部分地區,尤其是藏北地區遭受歷史上罕見的特大雪災,給當地的農牧民生産、生活帶來很大的困難。國務院專門研究支援西藏的救災工作。到1998年1月,中央政府先後撥給西藏受災地區救災資金4200萬元,運去了大量救災物資。國務院還向災區派出了慰問組,慰問災民,察看災情,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西藏自治區各級政府為這次救災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這對緩解這次特大雪災給農牧民生産、生活帶來的困難起到了重要作用。

  為了保障各族人民的生活環境,改善生活質量,西藏自治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自1992年以來又制定頒布了《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20多件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繼1990年在拉薩建成西藏第一個現代化環境監測站後,1993年建成了日喀則環境監測站。其他一些環境監測站正在修建,以逐步形成全區環境監測網。環境監測表明,西藏工業“三廢”的排放量甚微。工業廢氣的消煙除塵率達到88%;工業廢水的有效處理率在50%以上。主要河流的水質均達到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一級標準。湖泊大多數仍處於原生狀態,水質保持在國家標準之內。地下水水質總體良好。西藏迄今未發生過一起環境污染事件,沒有酸雨,更不存在任何人為放射性污染。環境保護部門多年監測結果證實,西藏環境天然放射性水平在國家輻射保護規定標準內。

  西藏人民群眾享有充分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的情況,與舊西藏貧窮、落後,廣大群眾生存權得不到保障的悲慘狀況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在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嚴重束縛了社會生産力的發展,西藏的經濟長期處於極其原始、落後的狀態。農業生産基本上為木犁耕地、牦牛踩場脫粒,有的地方還保持著“刀耕火種”的生産方式。1952年,西藏每畝(15畝合1公頃)糧食産量平均只有80公斤,人均佔有糧食僅125公斤。舊西藏幾乎沒有現代意義的工業。1950年,整個西藏只有一個簡陋的鑄幣廠,僅有的一座125千瓦的水電站斷續發電,整個西藏的工人總共才120人左右。即使在這種落後的經濟狀況下,95%以上的社會財富還集中在僅佔人口不足5%的官家、貴族、上層僧侶的三大領主手中,而佔人口95%的人民群眾處於極端貧窮的境地。當時,西藏有句諺語:“(農奴)能帶走的只是自己的影子,能留下的只有自己的腳印。”廣大農奴和奴隸不僅沒有人身自由,生命權也無法保障。在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首府拉薩市只有2萬多人,而貧民和乞丐就有近千戶,時常可見凍餓倒斃街頭的無家可歸者,情形慘不忍睹。這種景象現在已一去不復返了。

三、人民享有的受教育權利、文化權利和健康保障權利

  九十年代以來,西藏的教育、文化和衛生事業得到進一步的發展,促進了人民享有的受教育權利、文化權利和健康保障權利。

  為發展教育,國家在西藏實行了許多特殊優惠政策,在農村和牧區學校推行寄宿制,對部分藏族中小學學生實行包吃、包穿、包住的政策;在鄉鎮以上中學和小學逐步實行助學金制度和獎學金制度;各級各類學校在西藏招生實行“以當地民族為主”的原則,對藏族等少數民族的考生實行更加寬鬆的“適當降低錄取分數、擇優錄取”的招生辦法等。

  目前,西藏自治區已形成較完備的現代教育體系,教育的普及程度不斷提高。1997年,西藏已建立完全小學、村辦小學4251所,在校小學生達到300453人,適齡兒童入學率達到78.2%,比1991年提高32.6個百分點。西藏現有中學90所,在校中學生比1991年增加17155人。西藏自治區還辦有4所高等院校,16所中等專業技術學校。西藏青壯年文盲率比西藏和平解放前下降41個百分點。

  1991年至1997年,西藏共新建中學27所、鄉完全小學278所、村辦小學1359所,新建校舍58萬平方米,改造舊校舍30多萬平方米。幾年來,政府對教育投入逐年增加,1997年,教育投資均佔自治區財政預算支出和預算內基建投資總額的18%。這一切都與舊西藏只有少數僧官和貴族的子弟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兒童入學率不足2%,廣大農奴和奴隸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等情形,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從八十年代中期起,中央政府還撥出專款,在內地一些省市創辦西藏初中班,在北京、天津、成都各建一所西藏中學,供部分西藏中學生到內地學習。到內地學習的西藏學生的交通、食宿、服裝、醫療等經常性費用支出均由國家承擔。舉辦內地西藏班(校),中央政府累計撥出基建專款7300萬元,各有關省市財政配套資金1億多元;中央政府每年撥出600萬元,有關省市財政列出專項經費,用於在內地的西藏學生的學習和生活。1985年至1997年,內地各級各類西藏班(校)共招收西藏學生18000人,已有5000多名大、中專畢業生返回西藏參加當地的建設。目前有13000名西藏學生在內地26個省市100多所學校學習。

  西藏的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文化的組成部分,國家重視保護和發展西藏的優秀傳統文化,發展和繁榮西藏的文化事業。

  具有濃厚民族特色、對西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展有重要作用的藏學研究事業,得到國家的重視和扶持。目前,全國從事藏學研究的機構有50多個,從事專業研究及其輔助工作的人員有2000多人。其中,國家在首都北京設有中國藏學研究中心;設在西藏的藏學研究機構有10多個,承擔並已完成的重大研究課題有100多項。全國各藏學研究機構近年來舉辦了涉及西藏曆史、語言、宗教、民族、哲學、文學、藝術、教育、天文曆算、藏醫等單科或多學科的學術討論會60余次,完成的重要課題300多個,已經出版和正在出版的藏學專著、編著400多部。由藏族學者撰寫的《西藏通史》、《藏史明鏡》等著作獲得國內外的好評。

  國家重視藏語文在西藏自治區的學習、使用和發展,切實保障藏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藏語文是西藏的各級各類學校,以及在內地開設的西藏學校或西藏班學生的主課,要求學生在中學畢業時,具有熟練掌握藏語文讀寫的能力。西藏已完成義務教育階段500種中小學教材的藏文編譯,並已開展編譯出版科技資料藏文目錄,蒐集整理藏文科技資料的工作。為推動藏語文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處理現代化,在國家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西藏自1994年開始進行“信息技術藏文編碼字符集”國際標準的研製工作,並於1996年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的多文種編碼國際標準審定會議上獲得通過。這為藏語文步入現代信息媒體領域,在網絡媒體中實現信息處理和交換,建立了良好的基礎。1995年,西藏成立了藏語文術語統一標準化委員會,開始藏語文統一標準化和社會用語規範化。

  古老的藏醫、藏藥繼續得到重視。目前,西藏共有藏醫機構14所,60多個縣醫院內設有藏醫科。全區各級藏醫院(科)門診量達年均50多萬人次。每年生産的藏藥成品10萬公斤,品種350多個。十幾種名貴藏藥獲國家醫藥産品金、銀獎,有的獲國際傳統醫學大會獎。

  對西藏民族民間文化藝術遺産進行大規模、有系統的普查、蒐集、採錄、整理、研究和編輯出版的工作一直在加緊進行。匯集300多張圖片、80余萬字的《中國戲曲·西藏卷》已于1993年12月正式出版發行。137萬字的《中國歌謠集成·西藏卷》也于1995年出版發行。涉及藏族民間藝術和宗教藝術的總共十大部的文藝集成志書將陸續出齊。《格薩爾王傳》是藏族民間藝人創作、加工並一直作為口頭説唱藝術在民間流傳的英雄史詩,被西藏自治區列為重點研究課題,並設立專門機構進行搶救、整理。有關研究機構已收集民間藝人傳唱資料錄音5000多盤,錄像數百盤,整理出文字4000多萬字,發表研究《格薩爾王傳》的學術論文1000多篇,出版研究專著30多部。通過努力,使這一長期零散傳唱的口頭文學變成了一部系統完整的文學巨著。許多藏族學者和宗教界人士稱讚這“實現了歷代藏族人民的一大心願”。西藏自治區專門成立了由國家撥款支持的藏文古籍出版社,蒐集、整理、出版藏文古籍。大批古藏文書籍、古代木簡及金石文字均得到保護。在搶救出版的古籍中,有反映藏民族歷史的孤本《德吳宗教淵流》,還有《西藏曆代法規選編》、《藏族工藝典籍選編》、《醫學論著選編》、《西藏古跡選編》等。

  進入九十年代,西藏基本完成了全區範圍內的文物普查,共調查發現各類文物1768處。大批珍貴文物得到全面保護。六十年代以來,國務院公佈的西藏轄區內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8處,並確定西藏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67處。1994年,著名的布達拉宮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文化遺産名錄。西藏自治區檔案館是中國目前保存地方檔案最豐富的檔案館之一。1997年10月,由國家投資9000多萬元建設的西藏博物館交付使用,總建築面積達2.25萬平方米。

  西藏廣大人民群眾如今擁有充分的創造和享用文化的權利。現有多功能群眾文化藝術館35座,鄉村文化室380多個。在西藏廣闊的城鄉建立了電影放映發行網絡,有電影發行放映單位650個,在農牧區實行免費放電影。1996年譯製藏語影片25部,拷貝500余個。九十年代以來累計譯製藏語影片630多部,8500多個拷貝。西藏現有圖書、音像出版社4家,其中西藏人民出版社累計出版圖書6589種,7694萬冊。公開發行的藏文報刊有23種。到1996年,西藏已建成無線電臺2座,無線電視臺2座,廣播發射或轉播臺35座,電視轉播(差轉)臺240座,衛星地面接收站700多座。投資近億元的西藏自治區圖書館已于1996年6月正式建成開館,藏書59萬冊,其中僅收集、整理和保護的藏文古籍就達10多萬冊。

  富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藝術的繁榮,使西藏廣大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日益豐富。西藏全區現有以藏族為主體的文藝工作者1萬餘人,擁有專業藝術表演團體10個,小型專業演出隊15個,業餘文藝演出隊和藏戲隊160余個。專業藝術表演團體經常下鄉免費為群眾演出。此外,還有專門的民族藝術教育、研究機構和文學藝術團體等11個。1996年,西藏專業文學藝術和表演作品獲國外大獎1個,全國性獎10個。在藏族的傳統節日和重大節慶活動中,如藏曆新年、雪頓節、酥油燈節、望果節等,西藏城鄉到處都有豐富多彩的民族歌舞藝術表演。九十年代以來,西藏共有30多個歌舞團、藝術團、學術團赴美國、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奧地利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進行訪問演出和學術交流,同時舉辦文物、圖書、美術、民族服飾、工藝品展覽等。

  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各級政府重視西藏人民的健康保障。經過多年不懈的努力,西藏已初步建成遍佈城鄉的醫療衛生保健網絡。1997年末,西藏的衛生機構發展到1324個,比1991年增加127個;醫院床位總數6246張,比1991年增加1169張,平均每千人口醫院床位超過2.5張;專業衛生技術人員10929人,比1991年增加1189人,平均每千人口醫生1.84人,護士0.7人;鄉村醫生和衛生人員數已達4402人,比1991年增長24.46%。而在封建農奴制度時期的舊西藏,只有三所醫療設備極為簡陋的官辦藏醫機構和少量私人診所,從業人員不足百人,加上民間藏醫也只有400余人。

  國家對西藏群眾的醫療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在西藏農牧區實行免費醫療,在城鎮實行個人醫療資金賬戶和公助相結合的醫療費用承擔辦法。1992年至1997年,中央政府和西藏各級政府用於衛生方面的支出共計96461萬元。

  婦女、兒童的醫療衛生保健工作,在西藏得到重視。到1996年底,西藏有婦幼保健機構34所,愛嬰醫院8座。108所縣以上醫院均設有婦産科,110個重點鄉設立了婦幼保健室,對25萬多名兒童進行了生長髮育調查和常見病、多發病的普查普治。從1986年起,在全西藏範圍內對兒童實施卡介苗、脊髓灰質炎糖丸、百白破混合製劑和麻疹疫苗的基礎免疫,兒童免疫率為85%。7歲以下兒童系統保健覆蓋率為51.25%。目前,西藏産婦接受新法接生率為50.8%,拉薩市為100%,在項目縣範圍內,嬰兒死亡率由1989年的91.8‰下降到55.21‰。

  現在的西藏,人民的衛生保健狀況與舊西藏不可同日而語。從六十年代起,西藏就消滅了天花病,其他一些危害較大的傳染病、地方病也得到了有效控制或被消滅。1996年,傷寒、肝炎、流腦、流感等14種傳染病的總發病率和死亡率分別比1991年下降45.52%和67.16%。1995年,西藏已消滅脊髓灰質炎。西藏自治區政府承諾到2000年與全國同步實現消除碘缺乏病。而在舊西藏,天花、鼠疫等烈性傳染病屢有發生和流行。據記載,西藏和平解放前的150年間,天花大流行過4次,其中1925年的一次,僅拉薩地區就有7000人喪生。1934年和1937年的兩次傷寒流行,拉薩又有5000余人死亡。

  人民享有的健康保障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使西藏人口的平均期望壽命從舊西藏的36歲,大幅度提高為目前的65歲。同時,西藏人口也大幅度增加,徹底改變了舊西藏人口增長長期停滯的狀況。1734年至1736年間,當時的中國清朝中央政府曾在西藏地區作了詳細的戶口調查,統計的西藏人口為94.12萬人。二百多年後的1953年,西藏地方政府申報的西藏人口為100萬。這也就是説,在這二百多年間,西藏人口僅增加5.8萬,基本處於停滯狀態。而西藏和平解放後,從1953年至1993年,西藏人口從100萬增加到230多萬,其中藏族人口增加了116萬,40年間增加了1倍多。至1996年底,西藏人口已達244萬,其中藏族人口占95%。這一事實不僅徹底戳穿了達賴和西方一些人所編造的“西藏人口正在減少”,甚至危言聳聽地聲稱“藏族人正在遭受種族滅絕”的謊言,而且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新舊西藏不同的人權狀況。

四、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中國政府尊重並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中國憲法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刑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法律都有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具體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在西藏得到認真的貫徹執行。在西藏,目前藏傳佛教各類宗教活動場所達1787處,住寺僧尼46380人。西藏自治區及所轄7個地市均設有佛教協會,自治區佛教協會辦有佛教刊物和藏文印經院。

  西藏和平解放以來,中國政府一貫尊重和保護藏族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1951年,中央政府與達賴喇嘛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簽訂的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條協議》明確規定,在西藏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保護喇嘛寺廟。寺廟的收入,中央不予變更”。1959年,西藏實行民主改革。在廢除三大領主包括上層僧侶的封建特權,廢除剝削制度,實行政教分離的同時,中央政府再次重申要“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俗習慣”,由宗教界人士按民主原則自主管理寺廟。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區政府先後將布達拉宮和大昭寺、札什倫布寺、哲蚌寺、薩迦寺、色拉寺等著名宗教活動場所列為全國或自治區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八十年代以來,國家每年都撥發專項資金和黃金、白銀等用於寺廟的維修、修復和保護。國家用於這方面的資金已3億多元。

  到目前為止,由國家和自治區出資維修、修復的著名寺廟有:大昭寺,白居寺,則拉雍仲寺,敏竹寺,興建於八世紀的桑耶寺,藏傳佛教格魯派四大名寺札什倫布寺和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昌都強巴林寺,熱振寺,薩迦派的薩迦寺,噶瑪噶舉派的楚布寺、噶瑪丹薩寺,直貢派的直貢帖寺,苯教的墨如寺、熱拉擁仲林寺,以及夏魯派的夏魯寺等。對布達拉宮的維修,國家共撥專款5500多萬元,歷時5年多,維修面積達33900平方米。國家資助專款670萬元、黃金111公斤、白銀2000多公斤及大量珠寶,修復了五世至九世班禪靈塔祀殿。為修建十世班禪靈塔祀殿,國家一次就撥專款6620萬元、黃金650公斤。1994年,國家又撥款2000萬元,繼續修復甘丹寺。

  西藏不斷加強對宗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九十年代以來,藏文《中華大藏經·丹珠爾》(對勘本)、《藏漢對照西藏大藏經總目錄》、《因明七論莊嚴華釋》、《慈氏五論》、《釋量論解説·雪域莊嚴》、《嘛尼全集》等陸續整理出版。已經印出《甘珠爾》大藏經達1490多部,還印出大量藏傳佛教的儀軌、傳記、論著等經典的單行本,供給寺廟,滿足僧尼和信教群眾的學修需求。宗教研究機構、高僧、學者的有關佛教專著,如《貝葉經的整理、研究》、《西藏拉薩現存梵文貝葉經的整理》、《西藏宗教源流與教派研究》、《活佛轉世制度》、《郭扎佛教史》、《西藏苯教寺廟志》、《中國藏傳佛教寺廟》、《西藏佛教寺院壁畫藝術》等,都正式出版發行。

  在西藏各寺廟開辦的學經班中,進行宗教經典研習的學經僧人有3270人。近幾年來各教派推薦、輸送了50多名活佛、格西和寺廟民主管理組織成員到北京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進修深造,已有20多名學僧學成畢業。

  國家尊重活佛轉世這一藏傳佛教的信仰特點和傳承方式,尊重藏傳佛教的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1992年,根據宗教儀軌,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瑪巴活佛的繼任。按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于1995年經金瓶掣簽,並報國務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禪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禪的冊立、坐床、受戒這一佛門盛事。

  各級政府對西藏的各種宗教、各個教派及信教和不信教群眾一視同仁,尊重並依法保護各種宗教活動。信教和不信教群眾、藏傳佛教的各個教派都相互尊重,和睦相處。各寺廟均由民主選舉的管理機構,自主地管理寺廟內部的事務。僧尼們自主地學經、辯經、聽高僧講經説法,舉行灌頂、受戒活動,傳授密宗法要,修習各種儀軌,給信徒們唸經、超度亡靈、摸頂祈福等。信徒們可以自由地去寺廟、神山、神湖朝拜,轉山、轉經、上供、齋僧佈施、煨桑、誦經。在西藏到處都可以看到善男信女懸挂的經幡、堆積的刻有佛教經文的嘛呢堆和磕長頭、轉經、朝拜的信教群眾。信教群眾家裏幾乎都設有小經堂和佛龕。據估計,每年到拉薩大昭寺朝佛敬香的信教群眾就達上百萬人次。

結束語

  大量事實充分説明,西藏的人權事業在不斷進步,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各級政府為保障和促進西藏地區人權事業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努力,西藏人民今天享有的人權是舊西藏無法比擬的。西藏人權事業進步和發展的事實,是無可辯駁的。這是到過西藏、對西藏曆史有所了解的國內外人士都可以得出的公正的結論。達賴詆毀今天西藏的人權狀況,但在西藏大規模地粗暴地踐踏人權的情形,恰恰是在達賴統治的舊西藏發生的,這是舊西藏殘暴、野蠻、黑暗的政教合一制度和封建農奴制度産生的罪惡。流亡在外的達賴對舊西藏普遍的踐踏人民群眾基本人權的狀況只字不提,竭力掩飾,卻對新西藏的發展、進步百般詆毀和攻擊,以編造聳人聽聞的謊言欺騙世界輿論。“妄語戒”是佛教根本戒條之一,達賴肆意編造謊言,違背和踐踏這一戒條,這只能向世人暴露其打著宗教旗號進行分裂祖國活動的本來面目。

  西藏各族人民正在同心同德地建設新西藏。由於西藏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起點很低,高海拔、嚴寒和缺氧的自然條件制約著經濟的發展,目前西藏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水平仍然不高,西藏人民享有的人權還需要進一步改進。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各級政府將一如既往地為在西藏發展經濟、促進社會發展、不斷改善人民生活,作出艱巨的努力,以此來繼續推動西藏地區人權事業的進步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