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二○○五年二月·北京
目 錄
前 言
一、統一多民族國家國情與民族區域自治
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地位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四、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幫助
五、民族自治地方各項事業的歷史性發展
結 束 語
附錄: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基本情況
前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迄今為止,通過識別並由中央政府確認的民族有56個。中國各民族之間人口數量相差很大,其中漢族人口最多,其他55個民族人口相對較少,習慣上被稱為“少數民族”。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55個少數民族人口為10449萬人,佔全國總人口的8.41%。中國各族人民都為締造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創造悠久燦爛的中華文明,推動中國歷史的發展進步,作出了自己的重要貢獻。
在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於加強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關係,維護國家統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發展,促進少數民族進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一、統一多民族國家國情與民族區域自治
中國共産黨自1921年成立後,就積極探索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成功地制定和執行了民族政策,團結並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1949年9月,在新中國成立前夕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根據中國共産黨的建議,各民族、各黨派代表共同協商決定,建立統一的多民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通過了在當時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這個綱領專章闡述了新中國的民族政策,並明確把民族區域自治確定為一項基本國策。新中國之所以作出這一重大歷史抉擇,主要基於對中國國情的把握。
(一)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長期存在,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依據
中國是有著悠久歷史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早在公元前221年,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王朝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就實現了國家的第一次大統一,隨後建立的漢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進一步發展了統一的局面。秦漢在全國推行郡縣制,統一法律、文字、曆法、車軌、貨幣和度量衡,促進了各地區各民族的交流,奠定了中國長達兩千多年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格局。此後,無論是漢族建立的隋(公元581—618年)、唐(公元618—907年)、宋(公元960—1279年)、明(公元1368—1644年)等朝代,還是少數民族建立的元(公元1271—1368年)、清(公元1644—1911年)等朝代的中央政權,都以中國的“正統”自居,把建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作為最高政治目標。
中國歷代中央政權,大都對少數民族地區採取了“因俗而治”的政策,即在實現政治統一的前提下,保持民族地區原有的社會制度和文化形態。漢朝在今中國新疆地區設立的西域都護府,唐朝在這一地區設立的安西和北庭兩大都護府,都只管理軍政要務。清朝中央政權針對不同民族地區的特點採取了不同的治理措施:蒙古族地區實行盟旗制度;對西藏則派駐藏大臣,通過冊封達賴和班禪兩大活佛實行政教合一制度;在新疆維吾爾族最集中的地區實行伯克制度;對南方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則實行土司制度。儘管在舊的社會制度下各民族之間不可能形成現代意義上的平等關係,民族間也不可避免地發生矛盾、衝突甚至戰爭,但是,中國歷史上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長期存在,極大地促進了各民族之間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交流,不斷增進各民族對中央政權的向心力和認同感。
(二)近代以來在反抗外來侵略鬥爭中形成的愛國主義精神,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基礎
1840年鴉片戰爭之後的110年間,中國屢遭帝國主義侵略、欺淩,中國各族人民陷入被壓迫、被奴役境地。在國家四分五裂、民族生死存亡的危急關頭,中國各族人民團結一心、共禦外侮,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進行了艱苦卓絕的鬥爭。特別是抗日戰爭(1937—1945年)時期,中國各民族進一步聯合起來,同仇敵愾,抗擊侵略,保家衛國。回民支隊、內蒙古抗日遊擊隊等許多以少數民族為主的抗日力量,為奪取反法西斯戰爭勝利譜寫了可歌可泣的歷史篇章。中國各民族在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的同時,針對極少數民族分裂分子在帝國主義勢力的扶持下,策劃、製造“西藏獨立”、“東突厥斯坦”、偽“滿洲國”等分裂行徑,進行了堅決的鬥爭。在反抗外來侵略的鬥爭中,各族人民深切體會到:偉大祖國是各民族的共有家園,只有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各民族才能實現真正的自由平等和發展進步;中國各族人民只有更加緊密地團結和聯合起來,才能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實現國家繁榮富強。
(三)各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的人口分佈格局,各地區資源條件和發展的差距,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現實條件
中國各民族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也是各民族之間彼此交融的歷史。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各民族頻繁遷徙,逐漸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分佈格局。漢族作為中國人口最多的民族遍佈全國。少數民族人口雖少,且主要居住在廣大邊疆地區,但在內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都有少數民族居住。這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人口分佈狀況決定了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不同類型和不同行政級別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於民族關係的和諧穩定和各民族的共同發展。
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面積廣大,自然資源豐富,但與其他地區特別是發達地區相比,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對落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可以在充分發揮少數民族地區優勢的同時,促進少數民族地區與其他地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從而加快少數民族地區和整個國家的現代化建設步伐,實現各地區的共同發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地位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一)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地位
1954年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載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之中。此後中國歷次《憲法》修改,都載明堅持實行這一制度。2001年修改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下簡稱《民族區域自治法》)則明確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早在1952年,中國政府就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機關的組成、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利等重要問題作出明確規定。1984年5月31日,在總結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經驗的基礎上,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民族區域自治法》,並決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1年,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一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和體現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意願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族區域自治法》進行了修改,使這一法律更加完善。
《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其內容涵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個方面。它規範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關係,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間關係,其法律效力不只限於民族自治地方,全國各族人民和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執行該項法律。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已經解放的蒙古族地區就建立了中國第一個省級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政府開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區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1958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195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成立。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根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在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總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積佔全國國土總面積的64%左右。
鋻於中國的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域較小、人口較少並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憲法》規定通過設立民族鄉的辦法,使這些少數民族也能行使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1993年,中國政府頒布《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以保障民族鄉制度的實施。截至2003年底,中國在相當於鄉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個民族鄉。11個因人口較少且聚居區域較小而沒有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中,有9個建有民族鄉。
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劃分三級行政地位的依據,是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的多少、區域面積的大小。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必須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行。上級國家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要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關係。
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據當地民族關係、經濟發展等條件,並參酌歷史情況,可以建立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區、四川涼山彝族自治州、浙江景寧畬族自治縣等;也可以建立以幾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的自治地方,如青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甘肅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等。
一個民族自治地方內其他少數民族聚居的區域,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鄉,如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建有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縣等。民族自治地方依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可以包括一部分漢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區和城鎮。
一個民族有多處大小不同的聚居區,可以建立多個不同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如回族在全國建立有寧夏回族自治區、甘肅臨夏回族自治州、河北孟村回族自治縣等多個不同行政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除特殊情況外,按照地方名稱、民族名稱、行政地位的順序組成,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廣西”是地方名稱,“壯族”是民族名稱,“自治區”是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區域界線的劃分、名稱的組成,由上級國家機關會同有關地方的國家機關和有關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請批准。自治區的建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自治區的區域劃分以及自治州、自治縣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由國務院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一經建立,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合併;民族自治地方的區域界線一經確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動。確實需要撤銷、合併或者變動的,由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部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准。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中,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上級國家機關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一)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
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通過選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自治機關,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民主權利。中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都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全部由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為切實保障自治機關充分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政治權利,上級國家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採取各種措施,大量培養少數民族各級幹部和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截至2003年底,少數民族幹部和各類專業人才的總數達到290多萬人。
同時,各少數民族還通過選出本民族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自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的比例都高於少數民族人口的比例。例如,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少數民族代表415名,佔代表總數的13.91%,高於人口比例5.5個百分點。每個民族都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口在百萬以上的民族都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二)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
《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法》還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截至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條例133個、單行條例384個,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對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變通和補充規定有68件。
(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語言文字為主。內蒙古、新疆、西藏等民族自治地方,都制定和實施了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有關規定或實施細則。
新中國成立後,國家幫助10多個少數民族改進和創制了文字。到2003年底,中國有22個少數民族使用28種本民族文字。在中國,無論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領域,還是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都得到廣泛使用。現在,中國共産黨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等重要會議上都提供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等民族語言文字的文件和同聲傳譯。
(四)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少數民族群眾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多數群眾信仰某種宗教,如藏族群眾信仰藏傳佛教,回、維吾爾等民族信仰伊斯蘭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數民族公民一切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動。截至2003年底,西藏自治區共有1700多處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住寺僧尼約4.6萬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共有清真寺23788座,教職人員26000多人;寧夏回族自治區共有清真寺3500多座,教職人員5100人。各種宗教活動正常進行,少數民族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五)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少數民族都有按照傳統風俗習慣生活、進行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尊重少數民族生活習慣,尊重和照顧少數民族的節慶習俗,保障少數民族特殊食品的經營,扶持和保證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的生産和供應以及尊重少數民族的婚姻、喪葬習俗等。同時,提倡少數民族在衣食住行、婚喪嫁娶各方面奉行科學、文明、健康的新習俗。
(六)自主安排、管理、發展經濟建設事業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本地方經濟發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産關係和經濟結構;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財力、物力和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設項目;自主地管理隸屬於本地方的企業、事業。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闢對外貿易口岸;民族自治地方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各民族自治地方結合實際,都制定了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目標和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本地方內草場和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管理和保護本地方的自然資源;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例如,四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充分發揮世界自然遺産九寨溝、黃龍的優勢,把旅遊資源轉換為旅遊産業,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佔比例高於一般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財政預算的過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余資金。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以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七)自主發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的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在少數民族牧區和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設立以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保障就讀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業。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根據不同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民族文化事業。組織、支持有關單位和部門收集、整理、翻譯和出版民族歷史文化書籍,保護民族地區的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産,繼承和發展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截至2004年8月底,中國有世界文化遺産、自然遺産、文化與自然遺産29個,其中,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遺産有拉薩布達拉宮、麗江古城等2個;自然遺産有九寨溝、黃龍風景名勝區和“三江並流”自然景觀等3個。此外,納西東巴古籍文獻列入“世界記憶遺産名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普及科學技術知識。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劃,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傳統醫藥。截至2003年底,全國共有民族醫院157個,其中藏醫院55個,蒙醫院41個,維醫院35個,傣醫院1個,其他民族醫院25個,實有床位5829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體育事業,開展民族傳統體育活動。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舉辦7次全國性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2003年,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舉辦的第七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上,共有14個競賽大項,表演項目125個。
四、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幫助
《憲法》規定:“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民族區域自治法》進一步把上級國家機關支持、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發展,明確規定為一項法律義務。為貫徹落實《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中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舉措。
(一)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擺到突出位置
國家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充分尊重和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和需要,根據全國發展的整體佈局和總體要求,將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擺到突出的戰略位置。為加快西部地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中國政府于2000年開始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全國5個自治區、27個自治州以及120個自治縣(旗)中的83個自治縣(旗)被納入西部大開發的範圍,還有3個自治州參照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5年來,西部地區陸續新開工60個重大建設工程,投資總規模約8500億元人民幣,對帶動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優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礎設施建設和開發資源的時候,適當提高投資比重和政策性銀行貸款比重。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資金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減少或者免除配套資金的照顧。中國政府自第一個五年計劃(1953—1957年)開始,就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了一批重點建設項目。如內蒙古包頭鋼鐵基地、寧夏青銅峽水電站、新疆石油勘探等,以及四川至西藏、青海至西藏、新疆至西藏等公路幹線和包頭至蘭州、蘭州至西寧、蘭州至烏魯木齊的主要鐵路幹線。20世紀90年代,修建了寧夏中衛至陜西寶雞鐵路、新疆南疆鐵路、塔城機場等一批大型交通設施。2000年以來,國家通過投資建設“西氣東輸”、“西電東送”、青藏鐵路等一批重大工程,幫助民族自治地方進一步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國家對西藏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産業發展給予特殊安排。1984—1994年,國家投資、全國9省市援建西藏43項工程,總投資達4.8億元人民幣。1994—2001年,中央政府直接投資39億元人民幣,建設了30項工程;東部發達地區對口支援投資9.6億元人民幣,援建了32項工程。第十個五年計劃(2001—2005年)期間,中央政府在西藏投資312億元人民幣,建設117個項目。
從1999年開始,中國政府相繼大規模地實施了惠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貧困縣出口公路建設”、“西部通縣油路工程”、“縣際和農村公路建設”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共投資近1000億元人民幣,新建和改造了22.5萬公里農村和縣級道路,使一些少數民族地區落後的交通條件得到了顯著改善。
(三)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支持力度
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各級政府逐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國家通過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財政轉移支付、民族優惠政策財政轉移支付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資金投入,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逐步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從1955年起,中國政府就設立“民族地區補助費”,1964年設立“民族地區機動金”等專項資金,並採取提高少數民族地區財政預備費的設置比例等優惠政策,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經濟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1980—1988年,中央財政對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西藏等5個自治區以及雲南、貴州、青海等3個少數民族比較集中的省實行財政遞增10%的定額補助制度。1994年,國家實施以分稅制為主的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原有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補助和專項撥款政策全都保留下來。國家在1995年開始實行的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中,對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西藏等5個自治區和雲南、貴州、青海等3個少數民族比較集中的省以及其他省的少數民族自治州,專門增設了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政策性轉移支付內容,實行政策性傾斜。
(四)重視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中國政府確定的《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中的四個重點地區和四項重點工程全部在少數民族地區。國家實施的“天然林保護工程”和退耕還林、退牧還草項目主要在少數民族地區。全國226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接近半數在少數民族地區,如四川若爾蓋濕地自然保護區、雲南西雙版納自然保護區等。此外,國家還在新疆實施了“塔裏木盆地綜合治理工程”,在青海玉樹藏族自治州實施了“三江源保護工程”,並高度重視南方喀斯特地區的生態治理。
(五)採取特殊措施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發展各類教育事業。民族自治地方是國家實施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的攻堅計劃的重點地區。國家實施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主要也是面向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同時,國家舉辦民族高等學校和民族班、民族預科,招收少數民族學生。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新生的時候,對少數民族考生適當放寬錄取標準和條件,對人口特少的少數民族考生給予特殊照顧。目前,中國共建立了13所民族高等院校,主要用於培養少數民族人才。同時又在發達地區開辦民族中學或者在普通中學開設民族班,招收少數民族學生。中國政府為加大對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培養力度,決定從2005年起在少數民族地區試點招收碩士、博士研究生2500人,力爭在2007年達到年招生5000人、在校生總數1.5萬人的規模。
(六)加大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扶持力度
中國政府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大規模地開展有組織有計劃的扶貧工作以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始終是國家重點扶持對象。1986年首次確定的331個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中,民族自治地方有141個,佔總數的42.6%。1994年國家開始實施《八七扶貧攻堅計劃》,在確定的592個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中民族自治地方有257個,佔總數的43.4%。從2001年開始實施的《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再次把民族地區確定為重點扶持對象,在新確定的592個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中,民族自治地方(不含西藏)增加為267個,佔重點縣總數的45.1%。同時,西藏整體被列入國家扶貧開發重點扶持範圍。
1990年,國家設立了“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金”,重點扶持少數民族貧困縣。1992年,國家設立“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主要用於解決民族自治地方發展和少數民族生産生活中的特殊困難。國家從2000年起組織實施“興邊富民行動”,對22個10萬以下的人口較少民族採取特殊幫扶措施,重點解決邊境地區、人口較少民族聚居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貧困群眾的溫飽問題。
(七)增加對民族自治地方社會事業的投入
國家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衛生事業的投入力度,提高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群眾的醫療保障水平。2003年,國家對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西藏等5個自治區衛生專項投入資金累計達13.7億元人民幣,主要覆蓋公共衛生體系建設、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專科醫院建設、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控制等方面。
1998年,中國政府開始實施“村村通”廣播電視工程,對中部地區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和西部地區給予專項補助,大大改善了少數民族地區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的狀況。到2003年底,共補助資金4.5億元人民幣,解決了117345個行政村的7000多萬村民收聽廣播、收看電視的問題。其中,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西藏等5個自治區和青海、甘肅、雲南、貴州、四川等少數民族比較集中的省共有54365個行政村實施了“村村通”工程。2004年,國家又啟動了全國50戶以上已通電自然村“村村通”工程,預計兩年內完成工程量約9萬個。其中,上述少數民族地區的建設任務為5.9萬個。
(八)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擴大對外開放
國家擴大民族自治地方生産企業對外貿易經營自主權,鼓勵地方優勢産品出口,實行優惠的邊境貿易政策。國家鼓勵、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發揮區位優勢和人文優勢,擴大對陸地周邊國家的開放與合作。1992年中國政府開始實行沿邊開放戰略,確立13個對外開放城市和241個一類開放口岸,設立14個邊境經濟技術合作區,其中絕大多數在民族自治地方。
(九)組織發達地區與民族自治地方開展對口支援
中國政府致力於在地區之間和民族之間先富幫後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中國政府開始組織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和西部地區的對口支援,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1996年進一步明確對口幫扶,確定北京幫扶內蒙古、山東幫扶新疆、福建幫扶寧夏、廣東幫扶廣西,全國支援西藏。1994—2001年,15個對口支援省和中央各部委無償援建716個項目,資金投入31.6億元人民幣(除中央政府投資外,下同)。第十個五年計劃期間,全國各地支援西藏建設項目71個,無償投入資金10.62億元人民幣。
(十)照顧少數民族特殊的生産生活需要
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適應和滿足各少數民族生産生活特殊用品的需要,國家實行特殊的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産供應政策。國家在1963年開始對民族貿易企業實行利潤留成照顧、自有資金照顧、價格補貼照顧的“三項照顧”政策。1997年6月,國家出臺了新的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産的優惠政策,包括在第九個五年計劃(1996—2000年)期間,每年由中國人民銀行安排1億元人民幣貼息貸款,用於民族貿易網點建設和民族用品定點生産企業的技術改造,對縣以下(不含縣)國有民族貿易企業和基層供銷社免徵增值稅等。到2003年底,全國有少數民族特需用品定點生産企業1378家,享受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技改貸款貼息和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鋻於茶等特需用品在少數民族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為保證邊銷茶等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穩定供應,國家在第八個五年計劃(1991—1995年)期間建立了邊銷茶儲備制度。2002年,制定了《邊銷茶國家儲備管理辦法》,對邊銷茶原料和産成品實行儲備管理,對代儲單位給予信貸扶持,用於儲備的貸款利息由中央財政負擔。
五、民族自治地方各項事業的歷史性發展
新中國成立前,少數民族地區生産力水平低下,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相當落後,幾乎沒有現代工業、現代教育和現代醫療,基礎設施建設很差,文盲人口占絕大多數,鼠疫、天花、瘧疾等各種傳染性疾病流行。少數民族群眾主要從事傳統的農牧業,一些地區還處在“刀耕火種”的原始狀態,部分地區鐵器尚未得到普遍使用。群眾的生活十分困苦,特別是廣大山區和沙漠鹽鹼地區的少數民族,幾乎每年都有幾個月斷糧。少數民族發展受到嚴重阻礙,有的民族甚至瀕臨滅絕。
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在國家和發達地區的大力幫助和支援下,發揮自身優勢,自力更生,奮發圖強,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能力。經過50多年的努力,如今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生存和生活環境明顯改善,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迅速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與全國人民一道,分享著國家現代化建設帶來的發展成果。
(一)經濟快速增長
2003年,中國民族自治地方國內生産總值(GDP)完成10381億元人民幣,首次突破萬億元人民幣大關。1994—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GDP年均增速為9.87%,高於全國平均水平近1個百分點。民族自治地方GDP佔全國的比重,由1994年的8.5%上升到2003年的8.9%。1994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GDP相當於全國人均GDP的63.5%,2003年升至66.3%。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完成地方財政收入674億元人民幣,比1994年增加了2.3倍。
2003年,新疆地區生産總值為1877.61億元人民幣,佔全國GDP的1.60%,比1993年提高了0.06個百分點;西藏地區生産總值為184.50億元人民幣,佔全國GDP的0.16%,比1993年提高了0.04個百分點。新疆人均GDP為9700元人民幣,相當於全國人均GDP的106.58%;西藏人均GDP為6871元人民幣,相當於全國人均GDP的75.5%。
(二)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純收入為1895元人民幣,比1994年增加了1.31倍。新疆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純收入為2106.19元人民幣,相當於全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純收入的80.32%;西藏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純收入為1690.76元人民幣,相當於全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純收入的64.48%。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的居民住房條件繼續改善,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19.8平方米,農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積22.9平方米。2003年末,民族自治地方各項存款餘額達11750億元人民幣,其中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年末餘額7353億元人民幣,比1994年增加了3倍。
(三)基礎設施明顯改善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完成4734億元人民幣,比1994年增加了2.7倍,其中基本建設投資完成2837億元人民幣,比1994年增加了3.2倍。2003年末,民族自治地方固定電話用戶達到2273萬戶,其中城市電話用戶1532萬戶;移動電話用戶達到2307萬戶。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國有鐵路營運里程1.51萬公里,比1952年增加了近3倍;公路通車里程54.78萬公里,比1952年增加了20倍。內蒙古、寧夏、新疆等地城市化水平已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四)傳統文化得到保護和弘揚
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國家組織3000多名專家學者,完成了《中國少數民族》、《中國少數民族簡史叢書》、《中國少數民族語言簡志叢書》、《中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概況叢書》和《中國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資料叢刊》等五種少數民族叢書的編輯出版工作,合計403冊,達9000多萬字,共計發行50多萬冊。現在,中國55個少數民族都各自有了一部文字記載的簡史。
在中國的55個少數民族中,除回族、滿族使用漢語外,其餘53個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蒙古、藏、維吾爾、朝鮮、彝等少數民族文字已有編碼字符集、字型、鍵盤的國家標準。蒙古、藏、維吾爾、朝鮮等少數民族文字軟體已實現Windows系統上的運行和激光照排。各類民族文字應用軟體不斷問世,民族文字識別和機器輔助翻譯等也有了一批科研成果。
國家設立了專門工作機構,對少數民族的三大英雄史詩《格薩爾》(藏族民間説唱體長篇英雄史詩)、《江格爾》(蒙古族英雄史詩)、《瑪納斯》(柯爾克孜族傳記性史詩),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收集、整理、翻譯、研究工作。近10年來,國家撥付了3000多萬元人民幣支持校勘出版藏文《大藏經》共計160部。國家投入鉅資對西藏拉薩的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青海的塔爾寺,新疆的克孜爾千佛洞等大批國家重點文物古跡進行修繕。1989—1994年,國家投入5500萬元人民幣、黃金1000公斤,對著名的布達拉宮進行了一期維修。2001年開始,國家又撥專款3.3億元人民幣,用於布達拉宮的二期維修等項目。
在國家的幫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努力下,截至2003年,用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的圖書有4787種,印數5034萬冊;雜誌205種,印數781萬冊;報刊88種,印數13130萬份;民族自治地方建有藝術表演團體513個,圖書館566個,博物館163個。2003年,在民族自治地方有使用民族語言的廣播機構122個,用15種少數民族語言播出節目;有使用民族語言的電視機構111個,用11種少數民族語言播出節目;有廣播電臺73座、廣播發射臺523座,電視臺94座、電視發射臺830座,廣播電視衛星收轉系統25.49萬座。
(五)教育水平顯著提高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各級各類學校83726所,在校學生2943萬人,比1952年增加了5倍,比1984年增加了29.7%,比1994年增加了10.6%;各類專任教師154.1萬人,比1994年增加了16.0%。教育事業的發展,使少數民族的受教育年限顯著提高。根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朝鮮、滿、蒙古、哈薩克等14個民族的受教育年限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六)醫療衛生事業持續進步
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有衛生機構15230個,比1952年增加了12倍;衛生機構共有床位38萬張,比1952年增加近66倍;衛生技術人員46萬人,比1952年增加近25倍;衛生防疫、專科防治機構934個;婦幼保健所、站371個。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農村有鄉衛生院7234個、床位5.5萬張。醫療事業的發展,使少數民族人口的預期壽命顯著提高,其中有13個少數民族高於全國71.40歲的平均水平,有7個少數民族高於漢族73.34歲的水平。
(七)對外貿易和旅遊業迅速發展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進出口貿易總額完成136億美元,其中出口額79億美元,進口額57億美元;有外商投資企業3263個,全年實際利用外資20億美元;國內旅遊人數達到12333萬人次,旅遊收入563億元人民幣;國際旅遊人數達到215萬人次,旅遊外匯收入6億美元。
結 束 語
50多年來的實踐證明,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及其實踐獲得了巨大成功。採用民族區域自治來解決中國的民族問題,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確選擇。
中國是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發展中大國。儘管在改革開放和國家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國家和民族自治地方已採取多種措施,推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但是,由於受歷史基礎和地理條件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少數民族分佈較集中的西部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較東部發達地區還不高,特別是一些偏遠地區,還比較落後。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充分發揮制度優勢,不斷提高民族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是新世紀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中國政府將從本國國情出發,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探索和健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具體實現形式,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配套法律法規,不斷充實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物質基礎,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附錄: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