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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
國發〔2003〕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加快農村教育發展,深化農村教育改革,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城鄉協調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特作如下決定。
    一、明確農村教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重要地位,把農村教育作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1.農村教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具有基礎性、先導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發展農村教育,辦好農村學校,是直接關係8億多農民切身利益,滿足廣大農村人口學習需求的一件大事;是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從根本上解決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的關鍵所在;是轉移農村富餘勞動力,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將人口壓力轉化為人力資源優勢的重要途徑;是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提高農民思想道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大舉措。必須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優先發展農村教育。
  2.農村教育在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和建設學習型社會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農村教育面廣量大,教育水平的高低關係到各級各類人才的培養和整個教育事業的發展,關係到全民族素質的提高。農村學校作為遍佈鄉村的基層公共服務機構,在培養學生的同時,還承擔著面向廣大農民傳播先進文化和科學技術,提高農民勞動技能和創業能力的重要任務。發展農村教育,使廣大農民群眾及其子女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是實現教育公平和體現社會公正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社會主義教育的本質要求。
  3.我國在人口眾多、生産力發展水平不高的條件下,實現了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以下簡稱“兩基”)的歷史性任務,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進展,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得到了很大發展,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大量較高素質的勞動者和豐富的人才資源。但是,我國農村教育整體薄弱的狀況還沒有得到根本扭轉,城鄉教育差距還有擴大的趨勢,教育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亟待加強。在新的形勢下,要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將農村教育作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手抓發展,一手抓改革,促進農村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更好地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
  二、加快推進“兩基”攻堅,鞏固提高普及義務教育的成果和質量
  4.力爭用五年時間完成西部地區“兩基”攻堅任務。目前,西部地區仍有372個縣沒有實現“兩基”目標。這些縣主要分佈在“老、少、邊、窮”地區,“兩基”攻堅任務十分艱巨。到2007年,西部地區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以下簡稱“普九”)人口覆蓋率要達到85%以上,青壯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完成這項任務,對於推進扶貧開發、促進民族團結、維護邊疆穩定和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要將“兩基”攻堅作為西部大開發的一項重要任務,擺在與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建設同等重要的位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工作規劃,設立專項經費,精心組織實施,並每年督促檢查一次,確保目標實現。要以加強中小學校舍和初中寄宿制學校建設、擴大初中學校招生規模、提高教師隊伍素質、推進現代遠程教育、扶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為重點,週密部署,狠抓落實。中央繼續安排專項經費實施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安排中央資金對“兩基”攻堅進行重點支持。中央和地方新增扶貧資金要支持貧困鄉村發展教育事業。中部地區沒有實現“兩基”目標的縣也要集中力量打好攻堅戰。大力提高女童和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普及水平。
  5.已經實現“兩基”目標的地區特別是中部和西部地區,要鞏固成果、提高質量。各級政府要切實做好“兩基”鞏固提高的規劃和部署。繼續推進中小學佈局結構調整,努力改善辦學條件,重點加強農村初中和邊遠山區、少數民族地區寄宿制學校建設,改善學校衛生設施和學生食宿條件,提高實驗儀器設備和圖書的裝備水平。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根據農村實際加快課程改革步伐。提高教師和校長隊伍素質,全面提高學校管理水平。努力降低農村初中輟學率,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形成農村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機制。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要實現高水平、高質量“普九”目標。經過不懈努力,力爭2010年在全國實現全面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目標。
  6.發展農村高中階段教育和幼兒教育。今後五年,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要努力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其他地區的農村要加快發展高中階段教育。要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初中後教育。國家繼續安排資金,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一批基礎較好的普通高中和職業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擴大優質教育資源。地方各級政府要重視並扶持農村幼兒教育的發展,充分利用農村中小學佈局調整後富餘的教育資源發展幼兒教育。鼓勵發展民辦高中階段教育和幼兒教育。
  7.建立和完善教育對口支援制度。繼續實施“東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西部貧困地區學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學校對口支援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貧困地區學校工程”,建立東部地區經濟比較發達的縣(市、區)對口支援西部地區貧困縣、大中城市對口支援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貧困縣的制度。進一步加大中央對民族自治地區農村教育的扶持力度,繼續辦好內地西藏中學(班)和新疆班。
  三、堅持為“三農”服務的方向,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深化農村教育改革
  8.農村教育教學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必須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為“三農”服務的方向,增強辦學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滿足農民群眾多樣化的學習需求;必須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緊密聯絡農村實際,注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的培養;必須實行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三教統籌”,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充分發揮農村學校的綜合功能,提高辦學效益。
  9.積極推進農村中小學課程和教學改革。農村中小學教育內容的選擇、教科書的編寫和教學活動的開展,在實現國家規定基礎教育基本要求時,要緊密聯絡農村實際,突出農村特色。在農村初、高中適當增加職業教育的內容,繼續開展“綠色證書”教育,並積極創造條件或利用職業學校的資源,開設以實用技術為主的課程,鼓勵學生在獲得畢業證書的同時獲得職業資格證書。
  10.以就業為導向,大力發展農村職業教育。要實行多樣、靈活、開放的辦學模式,把教育教學與生産實踐、社會服務、技術推廣結合起來,加強實踐教學和就業能力的培養。在開展學歷教育的同時,大力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適應農村産業結構調整,推動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産業轉移。實行靈活的教學和學籍管理制度,方便學生工學交替、半工半讀、城鄉分段和職前職後分段完成學業。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重點建設好地(市)、縣級骨幹示範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要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和吸引外資舉辦職業教育,促進職業教育辦學主體和投資多元化。
  11.以農民培訓為重點開展農村成人教育,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普遍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每年培訓農民超過1億人次。積極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每年培訓2000萬人次以上,使他們初步掌握在城鎮和非農産業就業必需的技能,並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培訓證書。要堅持培訓與市場挂鉤,鼓勵和支持“定單”培養,先培訓後輸出。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用人單位出資、培訓機構減免經費、農民適當分擔的投入機制。繼續發揮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和各種農業技術推廣、培訓機構的重要作用。農村中小學可一校挂兩牌,日校辦夜校,積極開展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和培訓,成為鄉村基層開展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動的重要基地。
  12.加強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建設。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是貫徹教育與生産勞動相結合,實行“農科教結合”和“三教統籌”的有效載體。地方政府要根據農村學校課程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農業示範場所、科技推廣基地等多種資源,鼓勵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專兼職指導教師,指導和支持農村學校積極開展各種勞動實踐和勤工儉學活動。政府有關部門和鄉、村要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提供少量土地作為學校勞動實踐和勤工儉學場所,具體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農業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制定。
  13.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要充分發揮在推進“農科教結合”中的重要作用。通過建立定點聯絡縣、參與組建科研生産聯合體和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轉讓技術成果等方式,積極開發和推廣農業實用技術和科研成果;支持鄉鎮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産品更新換代;幫助農村職業學校和中小學培養師資。
  14.加大城市對農村教育的支持和服務,促進城市和農村教育協調發展。城市各級政府要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公辦中小學為主,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城市職業學校要擴大面向農村的招生規模,到2007年爭取年招生規模達到350萬人。城市各類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要積極開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要積極推進城市與農村、東部與西部職業學校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不斷擴大對口招生規模。城市和東部地區要對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適當減免學費併為學生就業提供幫助,促進農村新增勞動力轉移。各大中城市要充分發揮教育資源的優勢,加大對農村教育的幫助和服務。
  四、落實農村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管理體制的要求,加大投入,完善經費保障機制
  15.明確各級政府保障農村義務教育投入的責任。農村稅費改革以後,中央加大轉移支付力度,有力保障了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調整。當前,關鍵是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大投入,共同保障農村義務教育的基本需求。落實“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簡稱“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縣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對本地教育發展規劃、經費安排使用、校長和教師人事等方面進行統籌管理的責任。中央、省和地(市)級政府要通過增加轉移支付,增強財政困難縣義務教育經費的保障能力。特別是省級政府要切實均衡本行政區域內各縣財力,逐縣核定並加大對財政困難縣的轉移支付力度;縣級政府要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將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全額納入預算,依法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專題報告,並接受其監督和檢查。鄉鎮政府要積極籌措資金,改善農村中小學辦學條件。
  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中央關於新增教育經費主要用於農村的要求。在稅費改革中,確保改革後農村義務教育的投入不低於改革前的水平並力爭有所提高。在確保農村義務教育投入的同時,也要增加對職業教育、農民培訓和掃盲教育的經費投入。
  16.建立和完善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保障機制。根據農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和國家有關工資標準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確保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進一步落實省長(主席、市長)負責制。安排使用中央下達的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省、地(市)不得留用,全部補助到縣,主要補助經過努力仍有困難的縣用於工資發放,在年初將資金指標下達到縣。各地要抓緊清理補發歷年拖欠的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本《決定》發佈後,國務院辦公廳將對發生新欠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的情況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通報。
  17.建立健全農村中小學校舍維護、改造和建設保障機制。要認真組織實施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消除現存危房。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鑒定工作制度。地方政府要將維護、改造和建設農村中小學校舍納入社會事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把所需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03〕12號)中關於“省級財政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從農村稅費改革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學校危房改造,確保師生安全”的規定。中央繼續對中西部困難地區中小學校舍改造給予支持。農村“普九”欠債問題,要在化解鄉村債務時,通盤考慮解決。債權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追索債務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18.確保農村中小學校公用經費。省級政府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維持學校正常運轉的基本支出需要,年內完成農村中小學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雜費標準以及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並報財政部和教育部備案。雜費收入要全部用於學校公用經費開支。縣級政府要按照省級政府制定的標準撥付公用經費,對實行“一費制”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財力確有困難的縣,省、地(市)政府對其公用經費缺口要予以補足。公用經費基本標準要根據農村義務教育發展的需要和財政能力逐步提高。同時,要加大治理教育亂收費力度,對違反規定亂收費和挪用擠佔中小學經費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建立健全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制度,保障農村適齡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19.目前,我國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迫切需要得到關心和資助。要在已有助學辦法的基礎上,建立和健全扶持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助學制度。到2007年,爭取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享受到“兩免一補”(免雜費、免書本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努力做到不讓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20.中央財政繼續設立中小學助學金,重點扶持中西部農村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逐步擴大免費發放教科書的範圍。各級政府設立專項資金,逐步幫助學校免除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雜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學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補助。
  21.要廣泛動員和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捐資助學。進一步落實對捐資助學單位和個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在捐資助學中的作用。鼓勵“希望工程”、“春蕾計劃”等繼續做好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捐資助學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加快推進農村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22.加強農村中小學編制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抓緊落實編制核定工作。在核定編制時,應充分考慮農村中小學區域廣、生源分散、教學點較多等特點,保證這些地區教學編制的基本需求。所有地區都必須堅決清理並歸還被佔用的教職工編制,對各類在編不在崗的人員要限期與學校脫離關係。建立年度編制報告制度和定期調整制度。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和實施職業學校和成人學校的教職工編制標準。
  23.依法執行教師資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師聘任制。嚴格掌握教師資格認定條件,嚴禁聘用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擔任教師。拓寬教師來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師的學歷層次。教師聘任實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科學考核、合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指導做好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定崗、定員和分流工作。積極探索建立教師資格定期考核考試製度。要將師德修養和教育教學工作實績作為選聘教師和確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主要依據。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對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嚴重失職的人員,堅決清除出教師隊伍。
  24.嚴格掌握校長任職條件,積極推行校長聘任制。農村中小學校長必須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質、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較高的業務水平。校長應具有中級以上教師職務,一般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堅持把公開選拔、平等競爭、擇優聘任作為選拔任用校長的主要方式。切實擴大民主,保障教職工對校長選拔任用工作的參與和監督,並努力提高社區和學生家長的參與程度。校長實行任期制,對考核不合格或嚴重失職、瀆職者,應及時予以解聘或撤職。
  25.積極引導鼓勵教師和其他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到鄉村中小學任教。各地要落實國家規定的對農村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中小學教師津貼、補貼。建立城鎮中小學教師到鄉村任教服務期制度。城鎮中小學教師晉陞高級教師職務,應有在鄉村中小學任教一年以上的經歷。適當提高鄉村中小學中、高級教師職務崗位比例。地(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區域內城鄉“校對校”教師定期交流制度。增加選派東部地區教師到西部地區任教、西部地區教師到東部地區接受培訓的數量。國家繼續組織實施大學畢業生支援農村教育志願者計劃。
  26.加強農村教師和校長的教育培訓工作。構建農村教師終身教育體系,實施“農村教師素質提高工程”,開展以新課程、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為重點的新一輪教師全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堅持農村中小學校長任職資格培訓和定期提高培訓制度。切實保障教師和校長培訓經費投入。
  七、實施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促進城鄉優質教育資源共享,提高農村教育質量和效益
  27.實施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要按照“總體規劃、先行試點、重點突破、分步實施”的原則推進。在2003年繼續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爭取用五年左右時間,使農村初中基本具備計算機教室,農村小學基本具備衛星教學收視點,農村小學教學點具備教學光盤播放設備和成套教學光盤。工程投入要以地方為主,多渠道籌集經費,中央對中西部地區給予適當扶持。
  28.實施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要著力於教育質量和效益的提高。要與農村各類教育發展規劃和中小學佈局調整相結合;與課程改革、加強學校管理、教師繼續教育相結合;與“農科教結合”、“三教統籌”、農村黨員幹部教育相結合。
  29.加快開發農村現代遠程教育資源。制定農村教育教學資源建設規劃,加快開發和製作符合課程改革精神,適應不同地區、不同要求的農村教育教學資源和課程資源。國家重點支持開發製作針對中西部農村地區需要的同步課堂、教學資源光盤和衛星數據廣播資源。建立農村現代遠程教育資源徵集、遴選、認證制度。
  八、切實加強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關心和支持農村教育事業
  30.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村教育工作領導責任制,把農村教育的發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好。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本地農村教育發展和改革的規劃,精心組織實施;加強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尤其要保障農村教育經費的投入;傾聽廣大教師和農民群眾的呼聲,主動為農村教育辦實事;堅持依法行政,認真執行教育法律法規,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狠抓農村教育各項政策的落實。
  31.推進農村教育改革試驗,努力探索農村教育改革新路子。各地要在總結改革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大膽破除束縛農村教育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障礙,在農村辦學體制、運行機制、教育結構和教學內容與方法等方面進行改革探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都要選擇若干個縣作為改革試驗區;各地(市)、縣都要選擇1—2個鄉鎮和若干所學校作為改革試驗點。要通過改革試驗,推出一批有效服務“三農”的辦學新典型;創造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教育規律、具有農村特色的教育新經驗。
  32.農業、科技、教育等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密切配合,共同推進“農科教結合”。為形成政府統籌、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機制,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農科教結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33.加強對農村教育的督查工作。要重點督查“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和“保工資、保安全、保運轉”目標的落實情況,以及“兩基”攻堅和鞏固提高工作的進展情況。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機制,並將督導評估的結果作為考核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進行表彰獎勵或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34.廣泛動員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通過各種方式支持農村教育的發展。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大力宣傳農村優秀教師的先進模範事跡。數百萬農村教師辛勤耕耘在農村教育工作第一線,為我國教育事業發展和農村現代化建設作出了卓越貢獻。特別是長期工作在“老、少、邊、窮”地區的鄉村教師,克服困難,愛崗敬業,艱苦奮鬥,無私奉獻,應該得到全社會的尊重。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定期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農村教師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獎勵,在全社會形成尊師重教、關心支持農村教育的良好氛圍。

                        國 務 院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