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電站項目清理及近期建設安排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於堅決制止電站項目無序建設意見的緊急通知》(國發〔2004〕32號)下發後,各地區及各有關單位積極部署,認真開展工作,基本上按要求向國務院上報了在建電站項目的清理情況。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開展了項目清理和評議工作,提出了對違規電站項目的處理意見和建議。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電站項目清理及近期建設安排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清理違規電站項目工作的認識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電力建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到2004年底,全國電站裝機規模達到4.4億千瓦,年發電量21870億千瓦時,同比增長14.8%。近幾年來,全國電力需求快速增長,一些地區電力供需矛盾突出。為此,國家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緩解電力供需矛盾,加快電力建設。繼2001—2003年分別開工電站項目2140萬千瓦、2337萬千瓦和3111萬千瓦後,2004年批准開工電站項目6100萬千瓦,投産電站規模超過了5000萬千瓦,電力發展速度超過了國民經濟增長速度。
但是,在各方面加快電力建設的同時,一些地區和企業從局部利益出發,違反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不顧電力工業發展的客觀規律,盲目無序建設電站項目。經發展改革委匯總統計各地清理上報情況,違規開工項目總計達1.25億千瓦。在上述違規項目中,已經國家批准項目建議書,但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也未按投資體制改革後新程序核準的項目約3000萬千瓦;其他未按國家規定程序審批或核準的項目約7930萬千瓦;另有1600萬千瓦左右的項目未按清理要求上報。
上述項目多數未完成環保、土地、用水和專家評審程序,有的違規開采地下水,有的超標準排放污染物,有的佔用良田,壓煤壓礦,浪費國家的寶貴資源,使得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態環境又趨於惡化。大量違規電站倉促建設,加劇了發電設備供不應求的緊張局面,不但需要大量進口材料、部件,而且埋下設備製造和工程建設質量隱患,對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構成嚴重威脅。一批高能耗小機組的建設和投産,使電力工業技術水平出現倒退,給今後電力結構及産業佈局調整增加了難度。違規電站項目擾亂了國家能源總體戰略的實施,引發電力建設佈局混亂,加劇煤炭供應和運輸能力緊張的矛盾,這種狀況持續下去,勢必引起電力和煤炭工業發展的大起大落,影響相關行業的正常發展,給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為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維護國家長遠利益,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採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違規建設電站項目的勢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確保政令暢通,認真做好清理違規項目的各項工作,合理調控電站建設規模和建設進度,嚴肅糾正違規建設行為,改善在建電站項目佈局和結構,促進電力工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二、合理安排近期電站建設
近年來我國電力需求增長很快,需要在國家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下適度加快電力建設。結合目前我國發電設備每年5000萬—6000萬千瓦的製造能力,綜合考慮電力需求和煤炭供應、運輸能力等各項配套條件,近期每年新開工電站規模應控制在6000萬千瓦左右。考慮到當前尚有一些地區電力供應緊張,實際開工規模較大的狀況,為減少損失,2005年開工規模按6500萬千瓦安排。由於經濟發展水平和資源狀況不同,各地區的建設規模應區別情況,優化電源佈局,調整電源結構,不應相互攀比。
當前要按照電力工業發展方針,繼續實施西電東送、南北互供和水火互濟,大力發展變輸煤為輸電等項工程。發展改革委要統籌安排電力建設,明確各地區近期電站建設規模、項目和進度,在優先安排合規項目的同時,逐步解決違規項目問題。要儘快將具體的電站項目處理和安排意見印發各地區及有關單位執行。對國家已明確納入規劃和近期建設安排的電站項目,有關單位要抓緊做好前期論證工作,發展改革、國土、環保、水資源等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大力配合,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或核準手續,為加快項目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三、繼續做好電站項目清理工作,妥善處理違規項目
對於違規電站項目要按照“依據規劃、專家評議,分類處理、有保有壓,優先安排合規項目、逐步解決違規項目”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對已按原程序經國家批准項目建議書,但未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未完成核準程序的違規項目(約3000萬千瓦),項目業主要作出深刻檢查,並由發展改革委給予通報批評。這些項目要限期完成環保、土地和用水審批等必要的前期工作,在滿足環保、國土、水資源等部門審核要求的前提下,按國家規定程序,經核準後開工建設,納入2005年的建設規模。
(二)對其他未按國家規定辦理核準手續的違規項目(約7930萬千瓦),區別情況,分類處理。其中,對經專家評議,基本符合規劃佈局和産業政策要求的項目(約4530萬千瓦),要逐一嚴格核定,在完成有關論證工作後,合理安排建設總規模,分年度辦理核準手續,納入當年開工規模;對未能通過專家評議,不符合規劃、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約3400萬千瓦),應立即停止建設,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核準手續,金融機構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停止發放貸款。設備製造企業要按國家電力規劃和電力産業政策安排生産和供貨,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妥善處理好有關佔用土地、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問題,做好善後工作。項目停建發生的各項損失均由越權審批單位和有關企業負責。
(三)對隱瞞不報或繼續違規建設的電站項目,一經查實,將責令其停止建設,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善後工作。
(四)為維護電力建設正常秩序,嚴肅法紀,保持政令暢通,環保、國土、水資源、金融、價格、質檢等有關職能部門及有關監管機構要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對違規項目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力度。同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抓緊研究制訂對違規項目實行低於當地正常上網電價等經濟處罰辦法,扣繳資金在財政列專戶,經國家批准專項用於電網建設、清潔發電、可再生能源利用、農網改造等方面,促進電力可持續發展。
四、採取綜合措施制止和防範違規電站建設
對違規項目要綜合治理、標本兼治。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要統一認識,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嚴格把關,加大執法監督工作力度,共同制止和防範違規建設電站項目的行為。各級發展改革、環保、國土、水資源等部門對電站建設的相關條件要依照法律法規嚴格審核。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電力價格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金融機構要嚴格審貸。電網企業不得擅自為違規項目辦理接入系統手續和建設接入系統。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