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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1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
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
教育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四年六月八日)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所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這項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受到廣大經濟困難學生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普遍歡迎。但由於多種原因,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還沒有達到預定目標,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需要切實加以改進和完善。
  推進並加強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應堅持“方便貸款、防範風險”的原則,進一步理順國家、高校、學生、銀行之間的經濟關係,健全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體制,改革貸款審批和發放辦法,強化普通高校和銀行的管理職責,完善還貸約束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基本滿足普通高校經濟困難學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現就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一)改革財政貼息方式。改變目前在整個貸款合同期間,對學生貸款利息給予50%財政補貼的做法,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借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
  (二)延長還貸年限。改變目前自學生畢業之日起即開始償還貸款本金、4年內還清的做法,實行借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做法。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若借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借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1年內,可以向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要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三)對畢業後自願到國家需要的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服務期達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學生,經批准可以獎學金方式代償其貸款本息。具體辦法將結合學生就業政策另行制定。
   二、進一步改革國家助學貸款實施機制
  (一)改革經辦銀行確定辦法。改變目前由國家指定商業銀行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做法,實行由政府按隸屬關係委託全國和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參與競標的銀行必須是經銀監會批准、有條件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銀行。經辦銀行一經確定,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與銀行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議。中標銀行要按照協議約定提供貸款服務並及時足額地發放國家助學貸款;要簡化貸款程序,制定統一的貸款合同文本,規範辦理貸款的週期;及時向普通高校提供學生還款情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要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貼息和風險補償資金,配合銀行做好催收還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風險。
  (二)對普通高校實行借款總額包乾辦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總額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總數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計算確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體借款額度按隸屬關係,由全國和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根據各校的貧困生實際情況和借款學生還款違約等情況分別確定下達。
  (三)明確普通高校、銀行和學生在國家助學貸款實施工作中的責任。
  普通高校在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借款額度內,負責組織本校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申請,並向經辦銀行提出本校借款學生名單和學生申請貸款的有關材料,對申請借款學生的資格及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監督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經辦銀行在審批貸款時,要按照中標協議的約定滿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數和額度需求,並在中標協議規定的工作日內,批准貸款並與學生簽訂貸款合同,向學生發放貸款。
  借款學生要如實填寫公民身份號碼,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和完整;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認真履行與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直接向銀行還款,承擔償還貸款的全部責任。
  三、建立和完善貸款償還的風險防範與補償機制
  (一)建立學生還款約束機制。國家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學校,要各負其責,共同建立還款約束機制。
  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快全國個人資信徵詢系統建設,健全銀行風險防範機制。
  經辦銀行要建立有效的還貸監測系統,並做好相關工作。要對借款學生積極開展還貸宣傳工作,講解還貸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時為貸款學生辦理還貸確認手續;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並做好催收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應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徵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按期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絡的借款學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係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信息查詢系統為依託,進一步完善對借款學生的信息管理,對借款學生的基本信息、貸款和還款情況等及時進行記錄,加強對借款學生的貸後跟蹤管理,接受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有關信息的查詢;並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佈。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學生的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強化對學生的貸後管理,按隸屬關係及時向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信息。
  公安部門要積極做好為普通高校學生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工作,配合銀行做好對違約學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二)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考慮到國家助學貸款特點和我國的具體國情,為鼓勵銀行積極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按隸屬關係,由財政和普通高校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在招投標時確定。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每所普通高校承擔的部分與該校畢業學生的還款情況挂鉤。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各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負責管理。財政部門每年將應承擔的資金及時足額安排預算;各普通高校承擔的資金,按照普通高校隸屬關係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還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學費收入時,由財政部門直接撥給教育主管部門。各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在確認經辦銀行年度貸款實際發放額後,將風險補償資金統一支付給經辦銀行。
  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另行制訂。
  四、切實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領導、管理與監督
  (一)加強統籌和協調。成立由教育部、財政部、公安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參加的部際協調小組,及時研究解決國家助學貸款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應成立相應的協調機構,加強對本地區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統籌與協調。各級教育、財政、金融等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認真履行職責,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二)嚴肅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今後,凡超出本意見所確定的原則調整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均由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下發執行。其他任何部門均不得擅自出臺或修改相關政策。
  (三)健全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機構,進一步強化並改進管理。
  教育部要進一步加強全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的建設,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檢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職能。全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要監督指導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具體組織部署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實施工作;負責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訂貸款合作協議,嚴格按協議約定做好各項管理工作;統一管理中央財政安排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和按本意見建立的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建立完善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和統計監測體系;定期在新聞媒體上對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者進行公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推進所屬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責任,要加強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的建設,調劑配備相應工作人員,保證必需的工作經費。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負責本地區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能由各地參照全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職能確定。
  各普通高校要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必須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由學校的一位校級領導直接負責,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在校生規模1:2500的比例,在現有編制內調劑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各普通高校要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職責細則,按隸屬關係報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備案。要培養學生誠信意識,建立學生信用檔案,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學生及時歸還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借款學生畢業時,學校有關部門應在組織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可為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手續,並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積極主動地配合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負責在1年內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絡地址;學生沒有就業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聯絡地址。
  五、其他有關規定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認真做好所屬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同時,積極推進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研究制定。
  (二)本意見所指的借款學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三)本意見於2004年秋季開學後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全面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四)此前已簽訂貸款合同學生的貸款發放、貼息、還款等辦法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五)此前下發的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繼續執行。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