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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1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貫徹工會法支持工會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4〕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公佈實施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並不斷探索加強與工會組織聯絡的機制和方法,注重發揮工會的作用,積極支持工會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各級工會組織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積極配合黨委和政府工作,團結和動員廣大職工群眾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為深入貫徹實施工會法,進一步支持各級工會組織發揮應有的作用,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工會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人階級是我們國家的領導階級,是先進社會生産力和生産關係的代表,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既是我們黨和國家強大的政治優勢,也是改革發展取得勝利的重要保證。作為黨領導下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工會在黨和政府與廣大職工群眾之間發揮著重要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密切聯絡職工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的作用,對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我國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各種利益關係和社會矛盾更加複雜。在新的形勢下,妥善處理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協調好改革進程中不同群體的利益關係,必須更好地發揮各級工會組織的作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職工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高度重視並大力支持工會工作,尊重職工群眾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調動和發揮好廣大職工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引導他們積極投身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自覺維護社會穩定。
    二、完善民主參與機制,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全面貫徹實施工會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斷拓寬民主參與的渠道。凡研究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要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通過召開會議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福利、職業安全衛生保障等與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政策措施,要主動邀請工會代表參加並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和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注意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涉及職工利益和權益保障方面的會議,以及開展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要請工會組織參加;評選、表彰勞動模範等有關工作,要與工會共同研究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工會法的要求,會同同級工會組織和企業方面代表進一步加強三方協調機制建設,健全制度,明確職責,規範運作,並逐步向基層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經濟結構、産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改制對勞動關係的影響,認真協商解決涉及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對一些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加強經常性的協調與溝通,及時研究解決辦法,充分發揮這一機制在協調勞動關係方面的作用。同時,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工會組織積極指導和推動企業建立、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和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指導和加強勞動爭議調處工作,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四、加強與工會組織的情況溝通和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經常性的溝通交流機制。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全國總工會的信息溝通,抓緊完善發展改革委、勞動保障部、民政部、國資委、安全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與全國總工會的經常性溝通機制。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也要加強與同級工會組織的信息溝通,逐步建立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與工會組織的經常性溝通交流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做好有關工作信息的收集、綜合和交流工作,特別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報工作,保證信息交流渠道暢通。
    五、努力為工會組織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主動為工會組織依法履行職責、有效開展工作創造條件,並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要積極支持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支持工會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職工經濟技術創新和送溫暖活動,支持工會建立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和加強職業安全健康、勞動保護工作,支持工會舉辦為職工服務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種豐富職工精神生活的文化體育事業等。對那些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又有利於發揮工會優勢的工作,要更多地委託給工會組織去做,不斷增強工會的服務功能。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