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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6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解釋權限的請示》的復函
國辦函〔2004〕46號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你們報送的《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解釋權限的請示》(稅委會〔2004〕2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覆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下列事項的解釋,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以下簡稱稅委會)報請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一)年度關稅實施方案中對稅目、稅號、稅率調整需要解釋的事項;
  (二)世界海關組織對《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進行改版時,我國稅則稅目的轉換文本;
  (三)與國家安全、外交事務以及國家重大産業政策執行密切相關的稅則歸類、稅率適用事項;
  (四)經稅委會審議後,認為應報國務院批准的其他事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除本復函第一條規定以外事項的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的解釋,由稅委會負責;對海關工作中出現的執法問題,由海關總署作出具體工作解釋。
  三、稅委會依照本復函第二條對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時,稅委會有關成員間應當加強協商;對海關總署依照本復函第二條作出的具體工作解釋,其他稅委會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海關總署應當同其他稅委會有關成員進行協商,必要時,提請稅委會或者國務院作出解釋。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