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環保總局關於三峽庫區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的通知
國函〔2003〕137號
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建設部、交通部、環保總局、三峽辦、三峽總公司:
國務院同意環保總局提出的《三峽庫區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 務 院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三峽庫區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
(環保總局 二○○三年十一月)
為確保三峽庫區水面清潔,特提出三峽庫區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
一、清理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防清並重;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強化監督,嚴格執法;三峽總公司與屬地管理相結合;推行市場化與綜合利用,集中力量做好豐水季節暴雨期的清理工作。
二、清理工作要求
水面漂浮物清理的範圍為庫區蓄水水位接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水域。清理的內容包括秸稈、樹木樹杈、塑料泡沫等生活垃圾及其他漂浮物。清理的標準為水面不出現漂浮物聚集現象,長期保持水面清潔。清理處置設施應在2004年汛期前建成投入使用。
三、清理計劃
由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和三峽總公司按照本方案要求,于2004年2月底前分別制訂清理船隻、岸上接收和處理處置設施計劃,並逐項落實,認真組織實施。環保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交通部、三峽辦加強管理和監督。
四、職責分工
三峽總公司負責壩前水域和幹流水面漂浮物的打撈、上岸、焚燒、綜合利用和安全處置,並轉運需處置的漂浮物;提出壩前水域和幹流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考核標準。幹流水面漂浮物的打撈工作,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
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支流水面漂浮物的清理工作,提出行政區域內的支流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考核標準,報環保總局審核後實施。庫區地(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行政區域內支流水面漂浮物的打撈、上岸、焚燒、綜合利用和安全處置以及船舶垃圾的上岸轉運,指定具體承擔清理組織管理工作的本級政府行政部門。庫區地(市)人民政府環衛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行政區域內支流水面漂浮物的岸上安全處置工作。
交通部門負責船舶垃圾岸邊接收工作,並對接收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建設部門負責船舶垃圾的岸上處理處置工作,並對處理處置單位進行監督管理。交通部、建設部共同制定三峽庫區船舶垃圾轉運和交接管理規定。環保部門負責協調和監督水面漂浮物清理和處置工作,並配合監察部門進行行政監察。
五、資金與經費來源
壩前水域和幹流清理船隻、漂浮物岸邊接收設施和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費用和日常費用由三峽總公司負責解決。支流清理船隻、漂浮物岸邊接收設施和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費用和日常費用由庫區地(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交通部、建設部按照貨船噸位、客船乘員數量,制定三峽庫區船舶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交通部門負責船舶垃圾處置費徵收工作,徵收的處置費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支出由財政部按照批准的預算撥付給船舶垃圾岸邊接收單位和城鎮垃圾處理處置單位。